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的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

 
  就利用权作为私权的强化,稻本洋之助及后来的学者理论提出的主要观点是供用义务论,土地国有化论以及有选择地赋予所有权理论。
 
  供用义务论与新租借权的提出是不可分的。它要求土地所有人提供土地使之用于社会。而提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土地所有人自己建房而将其提供给租借人使用的“直接提供”方式;另一种是在土地所有人无资力时,由有资力的第三方(新租借权人)作为开发者建造房屋以后交付租借人使用的“间接提供”方式。这样,租赁关系由过去的“二级构造”—土地所有人及租借人转化为“三级构造”(土地所有人、开发方及 人)(6)。这种理论的提出正如戒能通厚所评价的一样反映了稻本理论力图使日本的土地使用制度趋同于西欧,对“借地主义”修正而渐次实现“土地与建筑物一体化”的初衷。但是在实际中,能否克服多年来占上风的意识并取而代之仍存在着疑问。
 
  土地的国有化理论主要是土地自然法的国有化理论。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化理论不同,被称为“资本家的国有化理论”。也即土地属于自然物,本来就应为人类所共有,之所有承认私的独占。无非是以“共有物管理者”的身份领有土地而已。这种理论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往往又陷入双重所有权的范围之中,簋多问题难题以自圆其说。
 
  有选择地赋予所有权理论(所有权的选择的付与)主要是将私人独占的土地由国家乃至公共机关买取,而依据政策将其卖与对其利用具备最合适的条件者,并使之服从私人占有的方式。这一理论的中心是“对土地利用最为合适者”的标准的确定。而基于对土地能够充分利用,能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价值这一点,其认定的最低标准应该是利用为出发点和归着点,也即以租赁为条件的赋予所有权实行土地转卖。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消除投权的土地所有而实现全面的资产保有的土地所有。
 
  上述利用权的强化虽然使土地流向了社会,用益权人充分利用土地,但同时也产生了副作用。例如租赁期间的延长与更新权的保障等又减缓了土地的流动速度,收缩了土地市场,严重阻碍了土地向更有效开发的方向发展,对土地充分利用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对这种压制的抵制与反冲则是收回权的保障及地租自由化趋势的出现。因而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又从另一个方向入手,以增进土地利用效率为据强调对土地利用的法律干预作用。强行性规范。因而理论中广泛出现“公的”,“集团的”、“计画”(规划〕等字眼。通过集团意志和公的意志进行干预从而克服依个别意思设定土地利用权的消极因素。而其中的代表理论是稻本洋之助提出的“土地的集团管理论”。依据此理论,虽然土地的所有和利用权属于私人所有,但其权利变动应受土地所在地的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共同体组织等的集团性的调整。从而必须设立类似于法律机关的权威性调整机构—;必须让集团的调整遵循一定之规而设置类似法律的规则—集团规则;为保证集团的权威性以及集团干预的实现又必须强化集团的权力—赋予其先买权。这一理论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农或者说是以农地管理为发端的(7),它强调的是自主的集团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