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资料
每一有限合伙人有权:
(1)查阅和复制105条要求保存的任何合伙记录:
(2)基于合理的要求从普通合伙人处随时得到(i)关于有限合伙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完整的资料;(ii)在可获得之后,一份关于每年有限合伙向联邦、洲和地方提交的所得税申报单的副本;(iii)其他关于有限合伙事务公正与合理的资料。 第四条〓〓普通合伙人
401〓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接纳
在有限合伙证书原件存档以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书面规定接纳普通合伙人或,如果合伙协议未书面规定接纳增加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402〓可撤资情况
除了所有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外,基于列任何事件的发生,普通合伙人可以终止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地位:
(1)普通合伙人如602规定的那样从有限合伙中撤资;
(2)普通合伙人如702规定的那样终止作为有限合伙的成员;
(3)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被免除作为普通合伙人;
(4)除非合伙协议书面规定,普通合伙人:(i)为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ii)提起自愿破产诉讼;(iii)被裁定破产或无清偿能力;(iv)按照法律或法规提起的任何重组、合并、调整、清算、解散或相似救济的诉讼或为其自己进行答辩;(v)在任何对其提起的此类程序中,进行答辩或提交诉讼文件承认或反对诉讼中的指控;(vi)寻求、同意或任命他所有或部分财产的信托人、接管人或普通合伙人的清算人。
(5)除非合伙协议有其他书面规定,在按照法律或法规、条例对普通合伙人提起的寻求重组、整顿、合并、清算、解散或相似的救济的诉讼开始120天以后,该诉讼没有被驳回或如果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或默许,为该合伙人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指定受托人,接管人,或清算人90天内,该指定没有解除,或保留或这类保留到期后90天内,该指定没有解除。
(6)在普通合伙人是一个自然人的条件下;
(i)死亡;或
(ii)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他(或她)无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7)在普通合伙人实际上是以信托机构的信托人的职能作为普通合伙人行事,信托终止的情况下(不仅仅是任命一个新信托人);
(8)普通合伙人是一个独立的合伙,而该合伙解散并开始歇业的情况;
(9)普通合伙人是一家公司,提交解散证明或与解散同等的关于公司的事项或废除了其章程的情况下;或
* (10)一项在合伙中的遗产,其不可分割权益的信托事务被分配。
注释
402条很程序上扩大了1916法20条的规定,该款规定了在普通合伙人退休死亡或无能力情况下的解散问题。(1),(2),(3)认定普通合伙人的代理关系根据意愿结束。尽管这可能引起违反合伙协议并导致请求损害补偿。(4)和(5)反映了这么一种判定:除非有限合伙人有相反的合意,否则他们应有权被排除在因处于极度的财务窘况面成为按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进行的相应诉讼的主体的普通合伙人之外。(6)~(10)简单地论述了非自然人的合伙人死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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