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准备对目前学界关于行政程序制度种类的各种观点及其界定方法的是非曲直进行评价。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是,在我国和世界各国现行行政程序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制度中,或者在学者们从我国和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的规定中所概括出的各种制度中,有哪些制度对于推进我国行政现代化最有意义,从而最有必要为我国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总法典所固定。笔者认为,下述行政程序制度可以作为我们优先考虑的范围:
一、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美国《情报自由法》第1条明确规定,每个行政机关对其中央和地方的组织、办公地点、依法制定的实体、程序规则及其修正、修订、废止、公众向其提出意见、请求及获取情报的地点,都必须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每个行政机关对其尚未公布的政策声明和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行政人员手册以及其裁决案件的最终意见以及行政命令,均应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6〕。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60—6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私人要求,应向其提供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之程序进行情况的资讯;私人有权获知对该类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非保密卷宗、行政档案及记录或取得有关复制、影响资料〔7〕。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情报公开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有关法律文件对之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法规必须公开发布,在《国务院公报》上登载〔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等等。
情报公开制度在整个行政程序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价值在于:其一,有利于公民参政。知政是参政的前提,公民要知政,政府活动的情报就必须依法公开。其二,有利于公民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公民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申请许可证执照,领取怃恤金、补贴、救济或者申请游行、集会、示威等,都必须先了解有关这些方面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否则,其权利的实现就会遇到各种麻烦,从而造成时间或人力、财力的无谓损耗,甚至导致相应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其三,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暗箱操作”是腐败的温床,有了情报公开,虽然不能完全杜绝腐败,但无疑能减少腐败;其四,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行政侵害和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有了情报公开制度,专制就难以存在。公民知道在什么时候,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控告政府和取得救济。这样,公民的权益就会获得比较切实地保障。
二、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通常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则适用前述情报公开制度。此外,告知制度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前程序,事中、事后程序中有需要告知相对人的事项,行政主体自然也应告知。但是有关行政行为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前告知。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事后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对是否告知发生争议,行政主体应负举证责任。
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告知制度。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55条规定,由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可能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告知应包括程序的实体内容,程序的开始日期,进行程序的部门与程序标的。日本《行政代执行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代执行处分,必须事先以文书告知相对人代执行的宗旨,相对人仍不自行履行义务时,应向相对人发出代执行令书,告知其代执行的时间,执行负责人的姓名以及代执行的费用概算。我国《
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告知制度,该法第
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