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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历史背景

 
  大岗并不拘泥于法规,而是自主地、随机应变地劝善惩恶地判案。虽然《大岗政谈》里的大岗尽管是个传说中的包公形象,但这里能看得到那时老百姓向往的理想法官的形象。当时的社会对审判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得到正当结论就得了,手段或程序都无所谓,最好有能判断出正当结论的优秀法官。石井紫郎先生曾经指出过;这种观念往往包含着“为正义不管手段是非,什么都可以做”的危险倾向。〔2〕我也有同感。
 
  附带说一下,在大岗的裁决当中出现了一种法律上的“以假代真”的情况,就是说,所谓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的问题。
 
  日本过去著名的民法学家末弘严太郎,曾经在他的著作《假话的功用》之中,对这一问题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认为,无论西方还是日本,这种法律拟制的情况都很多,这完全是为了解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法律之间矛盾的需要。
 
  例如,末弘先生举出古代罗马法中的“畸形儿monstrum不是人”这个理论来说明。有一位母亲生下畸形儿。她把这个事情视为家庭的耻辱和畸形儿本人的不幸,而将其杀死。法官同情该母亲,认为应该免罪,对此案件判决如下:“畸形儿不是人,而是畸形儿,因而这不属于杀人,也就不追究其罪行。”这一理论一经产出,便普及开来。
 
  末弘先生认为,在这一点上大岗的裁决和罗马法中的这一理论是相同的。但是我认为这两者之间还是有本质的不同。在大岗的裁决中是把案件事实本身改变了,而罗马法这一案例中是按照“畸形儿不是人”这一范畴来操作的,并且后者这一理论和方法是很普遍的。(不用说,“畸形儿不是人”这样的看法本身我们不会承认。)
 
  与此相比,大岗作为一个聪明、机智的天才的法官,很巧妙灵活地解决了这一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可以说是很不简单的。但是,在其他的案子中,可以说,并不能排除他不会作出随意性臆想、捏造犯罪事实的可能性。因此我认为,关于法律拟制的观点也跟西方大不相同。
 
  二、现代社会保存着传统法律意识
 
  上面讲了日本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的一些特征,这些或多或少几乎都继承到现代。比方说,轻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倾向,规定必须调解的过去的小作调停法等等。其中日本人不喜爱打官司的问题曾经在日本的法社会学学者当中议论纷纷,常常讨论“日本人怎么这么缺乏权利意识”的问题,同时发表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1.川岛武宜(原东京大学教授)说第一是川岛武宜教授的观点。川岛武宜先生写了一本叫《日本人的法律意识》的著作<1967>〔3〕。书中指出,现代的日本人所以不喜爱打官司而去采用和解或调解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是因为日本人缺少法律意识。日本人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在于日本社会还是残存着家长制和团体性结构的很落后的社会。于是,随着日本社会现代化或资本主义化的发展,法律意识也会同时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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