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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政府与法律的互动(一)

  我国《证券法》也有较强的本地化色彩。正是因为这一点,许多熟悉美国模式的学者才对原来的《证券法》草案提出“美式”的矫正。但是,我国的司法制度,政府管理方法和证券市场成熟程度等不同于美国。例如,我国证券市场流通市值仅仅占国内总产值7%,但是,我国登记入市的股民就已经达到3700万人。我国主要投资者是没有经验,资金数量少的“小股民”。美国股票交易市值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80%以上,而市场上的投资者主要是有专业经验和资金实力的大型机构投资者。针对中美两种不同投资者结构,法律规定内容必然不同。
 
  很容易看出,我国的《证券法》比美国的法律,限制更加严格,券商的自由空间更小,交易品种也更少。例如,我国《证券法》中限制券商对股民融资或融券,而美国法律则不以为然。我国法律规定分业经营,而日本的金融法律改革正提倡证券与金融兼营。中,美,日三国证券法中类似这样的差异还有许多,但是,笔者不能简单的说谁的法律好,谁的法律差。关键是看法律对本国证券产业稳健发展是推动,还是阻碍?还要观察法律对该产业推动后,又对国民经济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只有考察了法律与经济发展全面关系后,才有可能作出正确评价。
 
  
 
  三、 倒转过来的设计,也许更节约社会成本
 
  先立法,后发展证券产业?还是应该倒转过来,先发展证券产业,后制定《证券法》?我国走了一条倒转过来的设计路线,先有了八年发展证券业的本土经验,这时再来借鉴外国经验时,才会有自己的深刻评价,才可能找出符合本国习惯的解决方法。当年邓小平同志对发展证券市场说过的话,笔者现在仍然记忆犹新:先搞试点,成功了就搞下去。不成功就关闭。所以,我们先发展起了证券产业,八年以后才出台《证券法》。
 
  我国的证券产业“八年抗战”,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试验成功了。如果等到这部法律搞出来后,再发展证券产业,社会成本将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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