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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文化研讨

    第一,抽象性。刑事诉讼文化是以诉讼观念为核心的,它是指人们对待刑事诉讼的认知、情感和评价,因此刑事诉讼文化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即它不是指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而是人们对待这些具体的制度所持的心理态度。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文化的深层性和不确定性。所谓深层性是指刑事诉讼文化不是外在的,而是隐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的,尽管它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诉讼行为,但它并不直接表现为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刑事诉讼文化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法律上可以明确规定人们在刑事诉讼中为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或不为这样或那样的行为,但却不能对人们应当持有什么样的诉讼文化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地域性。所谓地域性,是指任何刑事诉讼文化都是在一定的国家、一定的民族范围内,基于特定的经济土壤、政治氛围以及法律传统而孕育和生成的。这就造成了刑事诉讼文化的多元化趋势,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内在的刑事诉讼文化。当代世界各国虽然从犯罪控制和保护人权的共同话题出发,在诉讼制度上出现了相互借鉴、彼此融合的趋势,但刑事诉讼文化则仍然保持着不同的样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为什么法国人按照美国的抗辩式诉讼审理案件同地道的美国人按照美国的抗辩式诉讼审理案件结果大不相同的原因所在。
    第三,群体性。刑事诉讼文化是一个集合概念,他是指一定的群体对待刑事诉讼的反应模式,而不是指个别人对待刑事诉讼的态度。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当中,每一个人对刑事诉讼可以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可以持这样或那样的态度,但这些单个人对待刑事诉讼的看法或态度不能称为刑事诉讼文化。刑事诉讼文化只能是从总体上看,社会大众对刑事诉讼所持的普遍心理态度。所以,我们说,英国具有“正当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都将“正当程序”视为生命,个别漠视程序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否则证据排除规则就没有必要存在;同理,我们说,某一个国家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重实体、轻程序”,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个别相反的情况。但个别毕竟是个别,如果它不代表社会大众对待刑事诉讼的普遍心理态度,便不能将其看作是一种刑事诉讼文化,至少不能将其看做是刑事诉讼文化的主流。
    第四,延续性。任何刑事诉讼文化的形成都具有丰厚的历史积淀,呈现出连绵不断、一脉相承、难于割裂的特征。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自12世纪形成至今已有近八个世纪的历史,仍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的“厌讼”观念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形成,其幽灵仍在今天的上空徘徊;古罗马人奉行的“法院的判决即为真实”的理念,相传数千年仍在维护着法院判决的权威。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刑事诉讼文化具有巨大的历史惯性,一旦形成便渗透到了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血液中。刑事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法律的修订而具有时间标志性地进行更替,刑事诉讼文化则不是可以随便抛弃得了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进行了一次又一次革新,刑事诉讼文化中的许多东西却相沿不改。中国自清朝末年就已经开始引进和移植西方先进的诉讼制度,而西方的诉讼文化在中国的扎根则仍然是很遥远的事情。
    二、中西刑事诉讼文化比较
    任何刑事诉讼文化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条件不同,刑事诉讼文化必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中国和西方差异迥然的文明发展史也决定了两者之间在刑事诉讼文化上的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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