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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文化研讨

    从思想条件来看,西方社会中一开始就是把法律作为一门学问来研究,产生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思想家,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尤士丁尼、乌尔比安,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伊内留斯,近代的格劳秀斯、霍布斯、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不管他们的学术观点有多大的不同,但在有一点上是相通的,即他们都力求探寻法律的精神,将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从诉讼文化的角度讲,这一现象产生了两大效应:其一,在处理“义”、“利”关系上,一贯重利轻义,不管是分配的正义还是选择的正义,亦或是自然正义,总是同一定的利益连结在一起的,他们一般都将道德和法律区别开来,道德只在“义”的规范上发生作用,“利”的调整和分配则是法律的任务。而强调利益的结果,必然培育出主体意识;其二,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诉讼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而相对受到较多的重视,这就造就了古代西方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局面。(注9)诉讼不是作为一种恶现象受到抑制,而是作为解纷止争的良方而得以弘扬。诺曼底人征服英伦三岛以后,首先考虑的不是通过暴力去制服土著人的反抗,而是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消弭民族之间的隔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也将建立辩论式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重视诉讼的作用的结果,必然培育出程序意识。
    中国古代虽然也涌现出了众多的思想家,但是儒家学说始终占据正宗的统治地位。在儒家学说中法律始终不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问进行研究的,在儒家思想观念中,法律要么是作为政治的附属,要么是作为道德的补充,“天人合一”、“德主刑辅”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诠释。在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中,法律自身的独立价值很少有人去关注,法律与权利,法律与利益脱钩了,其结果是对法律文化和诉讼文化产生了三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在“义利之辩”上,重义轻利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此种伦理倾向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定下了基调。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10),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注11)。汉代倡导独尊儒术的董仲舒则将重义轻利作为仁人的标准,“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注12)。迨及宋明,理学家们把“重义轻利”的传统推向残害人性的程度,朱熹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注13),竭力宣扬“存天理,灭人欲”,在他们看来,个人权利、物质利益和实际功利等根本就是不详之物,谁敢站出来反对上述原则,并把个人权利和物质利益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那么不是“小人”,便是“疯子”。在这样一种义利观的支配下,个人的主体意识无法生成,法律所要求的是人们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服从君王的统治,平等、权利都是一句空话。
    其次,在法律和诉讼的作用上,不是将法律和诉讼作为保护人们权利和利益的手段,而是作为实施惩罚的工具,过分强调了法和诉讼的威慑作用,而忽视了法和诉讼的保护作用,所以《盐铁论》说:“法者,刑罚也”,《诏圣·刑德》说:“法者,所以督奸。”明人丘浚说:“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已而矣。”(注14)这种观念为“重实体、轻程序”的文化传统奠定了思想基础。的确,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绝对的君主专制不允许除帝王以外的其他人拥有真正的生杀予夺的司法大权,一切唯君命是遵,不得有半点悖逆。在这种社会体制下,法律只是封建帝王的奴仆,所谓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在帝王看来都如同累赘。于是,封建官吏同时充当帝王的“司法机器”,司法独立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县太爷坐堂问案只是按帝王的“圣旨”从事。而民众的行为和思想被牢牢地划定在由专制君主规定的范围里,统治者历来认为,绝对地“规范”和箝制才是治世良方。普通民众根本没有什么“权利”可言。法律的精义就在于处罚,至于用什么刑罚来处罚,以及“应该怎样处罚”或“如何才能处罚”则完全听凭处罚的需要,这是造成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远不及西方发达的重要原因,程序的公平和正义则更是无从谈起。
    再次,诉讼被作为一种恶现象而受到抑制。儒家思想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重视“和谐”。古代中国人的最高理想是实现一个没有法律和诉讼的社会,认为法律和诉讼繁多并不能带来社会安定,恰恰相反,它是给人带来痛苦的暴力和强制,是与不道德、邪恶和犯罪相连的。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和诉讼被视为一种迫不得已的东西,它的目的在于除暴安良,使百姓知礼明义,安分守己,最终达到天下“太平”,实现“刑期于无刑”(注15)的理想状态。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社会以义务为本位,人人应当恪守“三从四德”,个人只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网络中的一个环节,每个人都应当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而讼争历来被看做是恶之源、乱之道而受到谴责,“无讼”、“厌讼”的观念深入人心,任何人一旦与诉讼发生了联系便与“喜讼刁民”联系在一起。在中国,从孔夫子到明、清时代的皇帝们,两千多年过去了,那种“必也使无讼”(注16)的态度不见有丝毫的改变。下面两段文献资料足以说明古人对待诉讼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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