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人权的法律界定,您也曾有不少论著,并主编过西方人权学说方面的书,人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至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清楚,甚至还有一些混乱。
答:90年代初,人权问题成为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我主持编写了《西方人权学说》(下),并对人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人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的回答,我的观点是:人权原意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权与法律上的权利具有密切联系,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一个概念,这是其一。其二,从意识形态上看,当代世界存在两种基本人权思想:一种是西方的人权思想,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其中后一种人权思想批判继承前一种人权思想,又同它有原则区别。其三,从人权的发展上看,我认为西方的人权思想的发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古代和中世纪萌芽时期、17—18世纪的形成和鼎盛时期、19世纪起至二战前的低沉时期、战后新的发展时期。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体现在以下方面:人权的地位大大提高;人权的思想基础,除继承和改造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之外,增加了抽象的正义论和人本主义;人权内容从传统的反对国家暴政逐渐转向要求国家提供福利,即从消极、静态的人权观念转向积极、动态的人权观念;人权重心从自由权向平等权倾斜;在西方人权学说内部,围绕是否有集体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否属于人权,是否承认发展权等,相互争论不休;且日益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多数主张限制和修改不干涉内政原则;论证“人权外交”与“人权战略利益”。
问:法治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您是怎样研究这一问题的?
答:依法治国问题是近二十年来舆论界、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基本思路是分析中国和西方历史上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三次争论中对这两个词的不同理解。基于这一基本认识,我认为自80年代迄今,我国法学界以及社会上,在使用法制一词时,已将它作为一个多义词。大体包括三种含义: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和方针。
1997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邀请一些学者座谈,在谈到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时,我曾谈到虽然“制”与“治”仅一字之差,但提“法治国家”与邓小平同志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精神更为一致,同时,也避免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两个词词义上的争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