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科技立法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研究科技立法体系的必要性大致可作以下说明:
1.有利于科技立法规划的科学化
确定科技立法规划及其实施的具体计划、步骤与分工,是完备和完善科技法的必要举措。立法规划是否科学和周密,直接影响到科技法是否完备和完善。而要使每一个现时的科技立法规划都是科学的,首先必须对科技立法体系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和整体上的把握。只有对科技立法体系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并从整体上把握它,才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完备它、完善它,才能较为科学地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的立法规划。否则,科技立法规划便会是行政工作表式的,或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甚或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式的,便会是较为随意的,便会受领导人、决策者一时的兴趣、现时的工作任务、注意力的转移或个人偏好的极大影响,便会使这一立法规划与上一规划或下一规划不能相衔接,也便难言科学的规划和有成效的规划,其结果,也难形成科学的立法体系。
如前所述,科技立法体系易受人们主观认识的影响,这是从结果这一角度来说的。但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来说,科技立法体系仍是客观现象,通过研究,人们是能够认识这一体系的。研究越深入,这一体系本来的应有面貌便显现得越清楚。人们在较为清楚地认识它、把握它时,便能编制较为科学的立法规划,便会使立法结果形成的体系与本来应有的体系相吻合,否则便会发生两相偏离的结果。
2.有利于科技立法的体系化和完善化
只有通过研究,较为清楚地揭示科技立法体系的应有面貌,立法者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和整体把握时,才可能较为合理地确定何种法律条文应由法律规定,何种法律条文应由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才可能较为科学地判断哪些内容应由科技立法去确定,哪些内容由民法或经济法等立法去确定,哪些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去表达,哪些内容以从属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去表达;才可能明了正在进行的立法处于法律体系中何种位置,此法与彼法的联系与分工,从而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减少立法过程中无谓的争议而节约资源,使科技立法趋于科学和完善,最终构成合理的科技法系统。
3.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发展
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就法律对于科技发展的作用而言,可以是截然相反的两个方向:促进或者延缓、阻碍。合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科技立法,是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善良之法;反之,则是延缓或阻碍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恶法、随意之法。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建立和健全善良的科技法制的根本保障,但这并不等于我们的所有科技立法便能自动地达到善良境地。要使科技立法达到善良境地,立法者还必须具备有关专门知识,掌握并熟练地运用立法技术,特别是对立法体系有清晰的、完整的认识,做到胸有全局,对现时问题有准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处理。
总之,研究我国的科技立法体系,事关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之全局,事关我们能否从容地面对新科技时代的挑战,事关科技立法的成效。从我国科技立法的实践来看,这一研究不仅具有必然性、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三)建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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