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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苏力——解读送法下乡(总评)

  然而,作者并不相信如我上述那样的补救性设想(实际上,我也只是认为应该这样做,至于结果如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改变这种局面,我都无力猜测),作者在行文中已经做出一些基本结论,就是制定法应当屈从于民间习惯,而且作者隐含的意思就是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作者根本不相信西方法治能够在中国生根开花,西方法治不可能被移植到中国安家落户——这也是他历来的观点,我想这就是作者最大的贡献,他摆脱了那种仅仅依靠书斋话语来建构中国法治——准确地说在中国移植西方法治的思路,在这一点上他对中国法治未来的估计,我认为是到位的,而且是石破天惊的,这也是作者一直对于别人的批评不予理睬的原因,因为他认为别人的批评没有能够理解他,只是纸上的喧嚣而已。但是,作者虽然认识到西方法治无法在中国扎根之后,试图依靠中国本土的“不可交流”的“地方性知识”来建构中国自己本土的法治是否可行呢?我认为这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并不赞同这种进路,但是我依然为他的努力喝彩。
  西方的法治所建立的是一套保障人类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底线规则,它只是由于人类本身的局限性而摸索出来的最不差的制度,如果没有极权主义和专制制度,它甚至可能是最差的制度,因此,近一百年来,中国千方百计寻找好制度过程中,最终选择法治是不断试错后的结果。但是,西方形成并且发展出来的法治是在西方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长期积累的产物,更加冒险但也许更准确的说法是他们的信仰文明(希腊文化和希伯莱文化)的结果,黑格尔、萨维尼都告诉我们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孕育法律文明,韦伯、庞德、伯尔曼也告诉我们是西方的宗教造就了西方的法治,但是,这些条件在中国都不具备,西方法治要扎根中国在几百年(会不会上千年)里可能连门儿都没有[ii]!我这么说,丝毫不意味着我要放弃努力,恰恰相反,这样的判断恰恰意味着我希望做更大的努力,我相信作者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义无反顾地进行这些吃力不讨好的研究。只是他对中国的法治未来还不够绝望,因为他亲口告诉我他从未绝望——这可以解释他为什么写这些书。而北大法学院的徐爱国先生则批评作者是“一种绝望的理想主义者”[iii],我认为作者对于将西方法治移植到中国是绝望的,而这正是他高明的地方、深刻的地方,也是他在学术上诚实的地方,在这一点上我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这不应该成为批评他的理由,恰恰应该是他获得尊重的理由!如果我们还停留在法律浪漫主义的道路上,每天都憧憬着明天就能看到从天上掉个法治大馅饼下来,无疑是幼稚而且根本经不起现实伤害的。徐爱国先生没有与作者在同一个平台上对话,徐认为法治是好东西,作者却只承认法治在西方的语境下是好东西,徐认为是好东西就该移植,所以一定要移植,而作者认为移植不了,所以得进行其他努力,因此作者没有回应徐的批评在我看来并不是一种不正常的态度。类似徐这样的批评也出现在徐忠明先生的文字中[iv],只是换了更加委婉的语气。作者在质疑西方法治普世性这一点上确实走得太远,他认为正义之类的词汇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市场,这样的判断没有什么错,可是他甚至把这样的思路反移植到美国法的司法实践中就几乎是在歪曲事实了(p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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