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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德文本第二版序言

  
  
  [iii] 此处所说的“大会”,是指1814至181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反法同盟大会”,即第六次反法同盟大会。拿破仑于1804年5月18日称帝后,随即征伐欧洲,至1808年拿破仑兼任意大利国王,法兰西帝国国势达到鼎盛,如日中天。但继1808至1812年入侵西班牙之战屡遭挫折后,1812年的侵俄战争更是以惨败告终。次年10月,莱比锡战役中法军再遭败绩。1814年3月31日,第六次反法同盟联军攻入巴黎,拿破仑第一次被流放到厄尔巴岛。反法同盟旋于维也纳召开会议,重商建立欧洲秩序。翌年,由于英、法、俄等欧洲大国担心德意志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后如虎在侧,聚集在维也纳的政治家们遂决意建立一个松散的“德意志邦联”,作为德意志统一问题的暂时替代性解决方案。该邦联由三十五个主权国家和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不来梅、汉堡和吕贝克四个自由市组成。——中译者注。
  
  
  [iv] 此处“法学理论”,系对应于英文jurisprudence,其对应的德文为jurisprudenz,法文与英文相同,均源于拉丁文的jurisprudentia,或iurisprudentia,系由jus(法律,权利)和prudentia(智慧,知识)所构成。泛指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与智慧,或者关于法的科学与哲学。在古罗马,通常系在前一意义上使用该词。因而,凡具有裁判疑难案件本领者,不论是否法官,均可称谓juris prudentes, 而藉其解释所渐次形成的法律实体(body of law),即被称为juris prudentia。因而。该词又指法律制度或法制(system or body of law),特别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事实上,法语和西班牙语中的jurisprudence,有时仍然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正因为此,有人认为,其之成形与英美法系所谓的“判例法”的成长颇多暗合之处。
  
  
   萨维尼氏德文原著标题为Vom Beruf unsrer Zeit fu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英译者以jurisprudence对译德文Rechtswissenschaf。该词由Rechts(法律,权利)和wissenschaf (科学,知识)两部分所构成。Jurisprudence 或Jurisprudenz 一词带有经院哲学意味和纯粹思辩色彩,萨氏既对自然法学不屑,强调应当循随历史之径,探寻法律进化的真实图景,从而掌握法的内在精神,自当钟情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科学的”研究。联系到本书萨氏主张的scientific jurisprudence,以及当时的整体知识-思想氛围等等因素,这可能是萨氏选择Rechtswissenschaft一词的原因所在。
  
  
   至于英文jurisprudence,汉语法学界现在通常译为“法理学”,专指与部门法理论相对的基础法理及其知识体系。此为该词之一义。其实,就本义而言,该词乃指对于法的基本理论性研究,特别是经由对于法的解释所形成的知识结晶,径直等同于“法学”和“法学理论”本身,包括部门法的理论,以及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本书中,萨氏即在此意义上使用该词,故本书标题径作此译。在以下正文部分,中译本视语境的不同,分别将其译为“法学”、“法学理论”或“法理”、“法理学”,以及“法律制度”。——中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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