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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二:联邦主义

  在第十五篇里,汉密尔顿认为,“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因此,如果邦联的措施没有一定的行政机关干预就不能执行,而这样,执行这些措施的前景是很渺茫的。“按照邦联的政府的条件,对于完全执行联邦的每个重要措施,必须有十三个独立主权州的意见一致。事情果然不出所料。联邦的措施并未执行,各州的懈怠情况逐渐达于极端,终于阻止了全国政府全部车轮的运转,使它们可怕地停顿下来。因为当时几乎没有维持政府形式的手段,直到各州能有时间同意一个更具体的东西来代替目前有名无实的联邦政府。”其结果则是,每个州听从了关于服从眼前利益或便利的劝导,相继收回自己的支持,直到脆弱而动摇的建筑物似乎要倒在我们头上,使我们在其废墟下面压得粉身碎骨。
  
  在第二十一篇中,汉密尔顿指出了邦联政府的第二个最明显的缺点,就是它的法律完全缺乏支持。合众国没有权力通过罚金、停止或剥夺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来强制人民服从决议或惩罚违反决议的人的方法。可以说,合众国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政治标本,这个政府连执行法律的宪法权力的影子都没有。各州政府缺乏互相保证,是联邦计划中另一个重大缺点,在组成联邦的条款中,并未申明这类保证。缺乏保证,后果虽然可能使联邦遭到危险,但是并不像联邦的法律缺乏宪法支持那样会直接侵犯联邦的存在,但如果没有保证,来自联邦的、能抵制那些有时威胁州宪法存在的内部危险的帮助,也一定不存在了。篡夺权力的情形会在每个州里抬头,摧残人民的自由,而全国政府除了悔恨交集地眼看侵害以外,在法律上什么事也不能做。成功的派别能在秩序和法律的废墟上建立苛政,而联邦在宪法上却不能为政府的同情者或支持者提供任何帮助。
  
  用定额规定各州向国库捐献的数量的原则,是邦联政府另一个主要错误,各州厌恶为应付国家急需而做出足够贡献。且各州的财富情况是不同的,没有决定各州纳税能力的一般的或固定的准则,因此,用诸如此类的准则来规定邦联成员纳税的企图,必然会造成明显的不平等和极大的压抑。如果能够想出任何办法来强迫各州依从联邦的要求,那么,在美国,这种不平等本身就是只造成联邦的最后灭亡。
  
  3、邦联制度完全不适宜管理联邦的事务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22篇,汉密尔顿逐条列举了邦联其他一些“并非不重要”的缺点,认为这些缺点凑合起来使这个制度完全不适宜管理联邦的事务。
  
  缺乏管理商业的权力,是所有党派都承认的一个缺点。即使根据最肤浅的看法,显然不存在同贸易或金融的利益有关,而且更强烈要求联邦管理的事物。缺乏这种管理,已经成为同外国订立有利条约的障碍,并且造成了各州之间的相互不满。凡是熟悉我们政治联盟性质的国家,没有一个会不明智到同合众国签约的程度,他们知道,联邦方面承担的义务可以在任何时候被其成员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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