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决定瑞德能否假释的场景只围绕一个问题,那就是瑞德是否“改过自新”了,但什么是“改过自新”,用什么来判断“改过自新”,这样的问题恐怕连高堂之上的官员也难说真正明了。但罪犯自己却能够明白,如果他的灵魂里再也找不到原来的影子,那他的确是已经“改过自新”了。
毋庸质疑,假释,要想作为一项有意义的刑罚制度,它的实质性条件应当在于,罪犯是否改造好了,或者说是否对社会不再造成危害了,但这两个乍看之下和谐统一的标准对于现实个体来说却充满了矛盾。瑞德在分析老布意图刺伤狱友以留在肖申克的古怪行为时,说“监狱的生活是一段段的例行公事(routine),老布已经被五十年的牢狱生活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了”,“被判无期徒刑等于交出了一辈子。监狱是一个怪地方,你起初恨它,后来你慢慢习惯它,更长时间以后,你会依赖它。”但实际上,在你习惯了监狱,依赖于监狱生活时,监狱却认为你可以出去了。
的确,当罪犯不再对社会具有危险性,是否刑罚已经将他正常生活的能力也连同犯罪能力一同剥夺了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刑罚的结果远不是改造了、或者矫正了罪犯,因为罪犯虽然不再是危险人了,但也不再是正常人了,他是一个无法重返社会病态人。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结果才是刑罚应当追求的呢?又是什么样的刑罚手段才能实现鱼与熊掌兼得的结果呢?在给安迪和瑞德的遗信中,老布说道,“我一个糟老头在当局的眼里算得了什么?而且我也已经老得没法再胡闹了。”但愿老布的悲剧不再重演。
法律事实还是客观真实?
影片中,安迪之所以被判入狱是因为种种不利于他的证据被公诉人的如簧巧舌,在陪审团的面前织成了一张法律事实的网,尽管没有找到凶器,但安迪仍然被判罪名成立,法官在宣判时甚至表示了他对安迪的鄙夷。但安迪知道自己是清白的,也许这才是作为假罪犯的他十九年如一日掘洞不止的内心动因。
同样,真的是独囚或是劳作让瑞德“没有一天不后悔”吗?瑞德说了,“但这并不是因为受到惩罚才感到后悔,而是觉得应当后悔”。又是怎样的刑罚方式才能让一名罪犯觉得应当后悔呢?我想恐怕莫过于他认为自己真的有罪吧!恰如瑞德自己所说,“我杀了人,我是肖申克唯一的罪犯。”
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争论在我国时下的刑法学界,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很大,并且已初现结果的轮廓。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是弥合无隙的包容式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还是相互矛盾的对立物?实际上,这个争论绝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内部问题,更是实然和应然的另一次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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