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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代译序

  因此,如果抛弃个人的成败得失,而是从社会和法律学术发展的层面上看,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作为一种法律理论的出现,甚至它的“不成功”,也还是有社会意义的。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美国的法学领域,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而且它的失败也指出了文学与法律关系之限度,展示出相对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而言,法律与经济学关系更为强劲,更具亲和力。它并没有表明法律与文学对法律“没用”,或如同波斯纳当初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一场误会”。也许它没有改变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但它还是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一些理解,它的在场本身就已经改变了法学理论的格局。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波斯纳。
  二.
  10年之后,波斯纳对1988年版的《法律与文学》作了重大修改、扩展,重新出版。不仅全书从原来的3编7章扩展到了4编11章,篇幅增加了1/7,而且保留的内容也有重大的修改。特别是“与时俱进”,增加了第三编,考察了“通过文学的法律”这一新的分枝。最重要的当然是,波斯纳删去了第一版的副标题“一场误会”——表明了波斯纳思想有了不小的变化。
  变化必须有参照。仅读这一版,我们不可能了解以前的波斯纳,而且我也不可能、没有必要将1988年版的《法律与文学》全都翻译过来,供有心者对照。好在1998年我曾为其他目的选译过1988年版,翻了一小半,一位在哈佛学习的同学告诉我波斯纳出了增订版,让我的辛勤劳动的成果付之东流。但是,学习上的任何努力都不是虚妄的。当年的译稿正好可以用作参照——当然只是概略的。
  我们可以从两版著作的绪论一开始就看出一个明显的变化。
  在1988年版中,波斯纳一上来就拿法律与文学同法律经济学相比,并结论认为“法律经济学具有一个实证的和一个规范的纲领”,而“法律和文学运动没有一个中心的、突现的纲领,无论是实证性的还是规范性的都没有”;并且法律与文学“不像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是从经济学(理论)到法律(对象)。……结果是在法律和文学之间有一个丰富但令人混乱的潜在关联。其中有些也许是表面的或误人子弟的”。这些话,足以表明波斯纳撰写此书第一版时的立场、出发点和视角,表明了他评价法律与文学时所使用的基本标准。波斯纳是要同法律与文学运动作战。
  但在1998年版的绪论中,波斯纳一上来就分析了福斯特的长篇小说《霍华德别业》中一些根本不是审判或法律的场景,将之同法律人的推理和修辞勾连起来;进而强调,法律人的洞察力也许有助于揭示文学作品中表面上与法律无关的意义。他认为法律的技巧和想象从一开始就弥散在西方文化中。显然,在这里,波斯纳的立场发生了某种偏移:他现在不是首先拿着社会科学或经济学的尺子来比量文学,而是具体的看一看,文学中有没有什么东西与法律是有关的。他至少首先是站进文学的领域中来讨论法律与文学的问题,多了一份理解,多了一份设身处地,不再像当年那样从一开始就先要在这两个学科中比一个高低。
  只是不“从一开始”而已,比还是要比的,而且也不可避免。应当说,波斯纳对法律与文学的许多基本判断没有什么变化。在1988年版中,波斯纳尽管列举了一系列法律与文学的相关性,[ii]但波斯纳强调说:法律和文学相互启发的程度却是有限的;这一领域中的一些实践者夸大了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共同性,对两者的深刻差别关注不够;他们为使文学看上去与法律相关而曲解了文学理论或某个文学作品,也为使法律看上去与文学相关而曲解了法律。1998年版中,波斯纳仍然认为法律与文学这个领域仍然“充满了虚假的起点、夸张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和表面的感悟”。并且在他两本书中,波斯纳都一贯运用了大量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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