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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代译序

  但是,对于一个实用主义法律家来说,重要的也许不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些命题是否正确,而是这个运动是否给法律带来了些什么。在1998年版中,波斯纳承认,正是有关文学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争论才使学界对在法律中运用文学解释方法的兴趣消失了,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感到,解释是相对于目的的,因此不同的解释对象提出的解释问题也是不同的。并且波斯纳本人的解释观也在这个过程中有了变化。此外,在这十年间,法律与文学还提出了法律的叙事问题,发展出了“通过文学的法律”这样的一个分支,这都迫使波斯纳必须做出回应。因此,波斯纳认为,对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恰当视角是批评加同情。大约因此,他删去了原版的副标题法律与文学是“一场误会”。
  必须指出,尽管许多人把法律与文学同法律经济学对立起来,也尽管波斯纳明确拒绝了以法律与文学的名义提出的一些最为宏大的主张,但,其实,波斯纳从一开始就不拒绝法律与文学运动。事实上,就在第一版中,波斯纳就对如何把法律与文学领域更好地整合进入大学教学提出了一些建议。他提出,法学院应当开设法律与文学的课程;法律与文学可以也应当提供不同视角,从外部也从内部来考察法律;可以为法律史、法律人类学和比较法提供一个入门,并同其它交叉法律研究一起引导学生进入这些研究领域;可以为法理学等课程研究的一些传统专题,例如法律与衡平的矛盾以及规则与裁量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可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使他们成为法律文本的更好读者和作者;并且可以传输法律辩论和法律写作的技巧等等。在这一版中,他更是强调可以从某些文学作品中学到大量的法理学知识,甚至认为好的选本可以成为传统的法理学论著(discursive works)的很好(close)替代。他还强调,他支持法律与文学,希望看到它的繁荣,即使不是按照他自己的想法。
  不仅文学对法律能有所贡献,尽管有限,而且波斯纳认为,法律家的视角也可能有助于文学的研究。例如,可以使读者更好理解和欣赏某些文学作品;法律批评家还可以对文学研究有所贡献,即提出一些重复出现的文学作品处理法律问题的特点等等。所有这些,对中国法学界也都是有意义的,也支持了此书的翻译。
  三.
  不打不成交。从“一场误会”到消除误会,甚至反客为主,这种变化似乎对我国的学术发展提供了某些启示。
  在中国法学界,跑马占地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各人自我界定,划一个圈子,不容别人——弟子除外——染指,最严重的是别人也自动地谢绝染指。结果是一个个学术领域的垄断,并且形成了一种联合定价的学术卡特尔,大家相安无事,和平共处,学术上没有竞争,最多只有对峙。法律经济学同法律与文学的交往发展史则告诉我们,真正的学术的竞争并不仅仅是各人坚守自己的阵地,而是要敢于“深入敌后,开辟根据地”,要勇于正面交锋。只有在正面的交锋中,学术才有可能发展,甚至会根本改变学术的格局;不仅学术界和社会因此受益,而且会改变学者本人的观点。经济学家进入法学的反垄断法领域带来了这一场革命,波斯纳进入法律与文学的领域也同样带来了这样的变化。学术领域就是这样扩展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哪一个个体的学术研究会生产“真理”,学术研究更多是一种竞争;如果说有真理,那只是竞争的意外产物。
  但是,能否进入一个学术领域并不取决于是否决心进入,是否勇敢,是否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那是红卫兵精神,而不是学术精神。如果不读书、不会读书或不认真读书,因此没有足够的学术准备,仅仅是凭着一腔热血,满腔热诚,甚至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勇气,那么也只是“参活”,而不是参与,不可能推进学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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