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珍惜这种经验。文学作品的美学欣赏力大多是在青少年时期的阅读中培养起来的;人大了,由于工作忙,家庭负担重,文学作品阅读就少了,也很容易大而化之——往往关注作品“讲了什么”。除了少数专门研究文学并且喜好的人外,大多数人的美学欣赏能力都只是停留在青少年时期;或者仅仅是随着年龄增长、随着性情爱好改变而略有变化而已。因此,在美学欣赏上,如果没有很好的传承,不同年龄段的人之间会出现很深的代沟。我们这代人,由于“文革”,对文学艺术作品的欣赏能力基本上都是个人在大量杂七杂八的阅读中逐步形成的,从来或基本没有得到老师的点化,走的是“野路子”,可以说是“先天不足”。而且,似乎中国传统的文学作品欣赏(而不是中国文学),至少先前,也往往不大讲道理,只是用某种诗化的语言表示赞赏;或者是道理讲的让人倒胃口,而不是让人豁然开朗,更少对作品的结构、隐喻等因素进行点拨和分析。这一点,似乎到今天也没有多少改变。只要看看那么多人,包括一些甚至是中文系教授,都喜欢金庸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了。我说这话并不是贬低金庸,或指责金庸迷;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他自己的偏好,这一点道理我还是懂的;而且我也知道文学作品的最终评价是时间和读者,而不是任何其他。我想说的只是,喜欢金庸的读者大多是着迷于其故事,即所谓“成年人的童话”,这表明,至少就叙事作品而言,其阅读方式是比较单一的。而艺术欣赏是有多个层面的,甚至是纯形式的:韵律、节奏、色彩甚至仅仅是那种氛围——请想一想中国唐诗宋词的美感,想一想李商隐的《锦瑟》和《无题》。因此我很高兴,作为一个忙碌的法律人,在40岁以后,在这个普通人都认为只是赚钱但非常枯燥的法律专业工作中还能获得这样一种多少扩展自己艺术欣赏能力的机会,少许的感受了一下英美的一些经典文学。这是幸福的。
当然,对于法律家来说,这种艺术欣赏能力并不非常重要,最重要的可能还是判断力和权衡的能力。但是,对于文字的敏感,对于细节之意义的把握,仍然是法律家必备的能力之一。事实上,英美法先例制度中的“区分技术”,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的就是对细节的把握,对细节之意义的阐明;至于英美式判决书之写作,更要求对文字的驾驭。至少,具备艺术能力不是一件坏事;中国人说,“艺多不压身”。而现代的专业化的法律教育弄不好就会削弱这种能力的培养。
只是,这本书我是无法翻译了。因此,我很羡慕李国庆君能有这样一个翻译的机会,甚至,我很妒忌他,尽管更多的是感谢他的努力。我希望而且也相信这本书的翻译不仅会给中国的一些法律人带来某些启示,而且会给中国的一些文学人带来某些启发,发现他们可以施展才华的一些地带。说不定,中国也会出现一些有价值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尽管可能还不会形成一个“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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