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第十一章中通过《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1989—1997年的各年民事案件初审判决案件数和二审收案数变化情况来分析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素质提高了。作者为了证明他所选择的民事案件上诉率变化更能够反映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解释了为什么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经济诉讼排除在外的原因。其中将刑事诉讼排除在外的理由并不令人信服,而且刑事诉讼也许比民事诉讼更加有资格反映司法现状。民事案件涉及公民生活的影响毕竟还比较小,人们即便觉得案件的判决对自己不公平,也未必象对刑事案件那样关注,因为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更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名誉、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如果以某一部门法案件的上诉率来衡量法官的司法素质以及司法公正问题,那么刑事案件可能是最合适的,如果说民事诉讼的上诉率可以部分地反映司法现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话,那也只能局限在民事诉讼之内,而不具有普适性效果,仅仅以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多来确立民事诉讼代表法官素质以及司法的公平程度是无力的,甚至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要得出一个普适性的结论,我认为必须对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以及其他现象进行深入调查才有可能。作者由此得出的一系列结论:“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说,上诉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基层法院法官司法的绩效。其中可能有司法专业素质的因素,也有司法人员个人坚持了司法职业伦理的因素。”(第412页)以及对“司法是否比以前更加不公”提出质疑[xviii](第415页),基本上没有价值——如果有价值的话,最多也就是在民事诉讼范围内[xix]。即使假设民事诉讼上诉率下降可以作为探讨民事诉讼中法官素质问题,作者的结论是否就完全能够立得住脚呢?在作者步步为营的假想反驳中,唯独漏掉了民事诉讼中二审终审制可能导致的问题,许多中级法院的法官都告诉过我,基层法官经常向他们请示案件的审判工作,几年前我在一位任中级法院法官的朋友的办公室里就亲耳听到有基层法官给他打电话问案件该如何判决,而这未必是作者所谓的事先恶意串通而仅仅为了判得更加保险。如此律师或者当事人自身就被初审法官告知上诉可能的结果,当事人还需要上诉吗?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胜诉,而其中要付出的成本更是当事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司法更加不公正了,当事人上诉的成本就会提高,因此许多当事人也许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些(比如打点的数额过大)而不再上诉——甚至即便能够胜诉也不再上诉!尽管我没有实证数据证明我的推断,但是作者又何尝有反证反驳我的推断,我只是认为仅凭借民事诉讼上诉率下降不足以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下降主要是由于基层司法质量提高、法官的司法素质提高造成的。”(第415页)这样危险的结论,至于事实真相如何,凭借现有的实证证据,我只能说不知道[xx]——尽管我的经验和直觉使我相信司法底线伦理正被进一步突破,司法职业道德也在进一步滑坡。
未必多余的话
解读这本书不但是一件头疼的事,更是一种智力上的挑战,本文对这本书进行了几乎逐章逐节的评述,在作者看来也许够胡搅蛮缠的了,但是我认为既然作者的文字建立在一些看起来固若金汤的逻辑基础上,缺乏细节的不同意不但难以从技术上与作者对话,更容易助长作者在某些可能的误区里过分执著。因此本文的目的,一方面试图撩开作者被人诟病的所谓“反法治”的面纱,厘清其对中国法治现状和未来的真实忧虑;另一方面,本文试图提醒作者:论证的严谨性决定于逻辑过程的严密程度,这是任何一个观点借以立足的基础,在使用论据材料时,过于强烈的个人偏好必将导致其后的一切论证无论多么雄辩、滴水不漏都无法保证论点成立,其结论往往会有很大的误差,本文只是干了点笨活——这未必需要高深的法学功底,要的只是认真对待。
〔本书责任编辑: 王好立 程金华〕
*本文在定稿之前得到学界诸多师友的批评和帮助,北京大学沈岿副教授、国家行政学院何海波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谢鸿飞博士、东京神户大学季卫东教授都为本文的修改无私地提供了建议,在此谨表谢意。特别感谢季卫东教授提供了我事先尚未想到的精彩视角,具体内容已在正文注解中说明。
[i]本文的“法治”若没有特别指出均指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即以自然正义或者超验正义为背景,以现实正义为核心理念的规则之治。
[ii] 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30页。福柯在此声称:“在权力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暴力一意识形态对立、所有权观念、契约和征服模式。”电子版来源:书香门第网络图书馆。
[iii]作者本书中的国家权力分析显然受到杜赞奇的影响,其分析方法也没有走出杜赞奇划定的圈子,但是杜赞奇分析的是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而本书作者分析的是当代中国,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涉及地域的广度上两者都已经相当不同。尤其是1949到现在为止的政权结构与1949年以前中国任何一个朝代都不相同,因此如果使用杜赞奇的分析方法就必须作一些必要的自我限定:例如只讨论民事司法部分,只讨论边远乡村,只讨论“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导致的国家权力在边远乡村的渗透程度等等。
[iv] 出现这种情况的具体原因往往是两种,一种是因为司法权被夹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体的行政权或者党权(它们也经常是合一的),案件的最后结果是由这些具体权力争斗决定的,名义上履行审判职能的司法权在这里就成了百分之百的傀儡,我们可以将这种现象称作司法不独立的怪胎;另一种情况是因为掌握司法权的法院或者检察院直接枉法而激起行政部门的干预,虽然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好的,但是其过程却让人啼笑皆非。
[v] 这一观点来自季卫东教授给《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的审稿意见,他的原话是:“权力问题的实质还不在于它是强还是弱(并非权力越弱越好),而在于它有没有明确的边界,能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季先生的这句话我基本上同意,对于其括号中的观点我的看法是在公民权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稳定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时,国家权力越弱越好。《送法下乡》全书的语境已经隐含了这样的前提,我们平时讨论问题时也常常隐含着奉“国家权力越弱越好”为不受质疑的定论,实际上是由中国的特定语境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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