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互提供协助 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相互提供协助。说明两地法院之间不但可以联系,而且可以相互提供协助。随着1997年后两地的交往和经贸关系日益增加,这种相互协助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需要。两地的法院应当互相协助,这对作好两地司法工作都是有利的。世界各国通过外交途径尚且能签订司法互助协定,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当然可以相互提供协助。
三、协商是两地司法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的途径
1997年后两地的司法机关如何进行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基本法
第95条对此作了规定,那就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协商是起草香港基本法时最成功的方式,当时对许多条文的起草存在分歧和争论,但都是通过协商、讨论和反复修改,终于取得共识,解决了分歧。所以香港基本法将协商作为两地司法机关进行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最基本最适当的途径。
协商就是两地司法机关在“一国两制”下就司法事务进行充分磋商,互谅互让,解决分歧,以取得一致。协商是两地司法机关之间完全平等地协商,而不是行政命令,不能强加于人,否则不是协商。有的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若与内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一个一个签订协议,不胜其烦,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有先有后,分期进行,如果协议内容大体相同,后签的可以参考先签订的,如果有的法院暂时认为没有需要,也可以暂时不签协议。要协商,就不能怕麻烦,关键在于充分重视协商这一途径,发挥协商的重要作用。我国已与1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互助协定,这就是一个个签订的,还将继续签订这种协定,并不存在非常麻烦的问题。
在英国人管治香港,经过长期而并不顺利的谈判,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尚且就相互委托送达民事、商事案件诉讼文书达成了7点协议,内容包括:双方互相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委托方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受托方已送达诉讼文书的凭证须交委托方;受托方不须负法律责任;双方互相提供诉讼文书的样书等。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商和签订协议,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进行,是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的司法联系,当然与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之间的谈判,情况不同,协商也会容易得多。既然已有广东与香港法院之间达成协议的先例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商和签订协议就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应当作得比1988年的广东与香港法院之间的谈判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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