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几句
读到一本让人欣喜的书,这种欣喜的感觉常常来源于它与现实之间存在某种对应,正是这种对应使得我动笔将自己阅读时的痕迹串联起来。最后我发现它居然成了一定意义上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镜子,阅读时虽有这种时隐时现的感觉,但毕竟不是系统的。说实在的,我以前就认为司法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这个期限我们甚至无法猜测,同时它是否能够有效运行还取决于许多因素的综合互动,尤其是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是否足以产生一个井然有序的法治社会。有人说我们有自己祖宗留下的家当——文明没有优劣之分,可是他们依然羡慕国外的良好法治状况,所以我总是不明白。但是,我读完这本书以后,就从英国法律史来镜鉴我们的时代,用他们的大前天前天和昨天来对照我们的今天明天和后天……
附:并非题外的题外话
《普》是一本信息量很大的书,上面一点随感性的札记并不能涵盖其内容,比如英国法上极其重要的陪审团制度,饶有兴味的决斗制度在本文中都未能展开,相信有兴趣者自会去注意,这里我想就几个与普通法历史无关的问题谈一点小小的疑问和看法。
1、作者的治学态度
《普》的作者是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密尔松,这是一位非常严谨的学者,书中自然资料丰富,但是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书中到处表现出作者对任何一个结论的存疑态度(页206、226、236、430…),他总认为自己研究的成果不是百分之百可靠的,我想这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2、几个翻译问题
能够读到这样的好书,自然首先要归功于几位译者的辛勤劳动,没有他们,这本精彩的学术著作依然是英文,如要去读,比如今要花多得多的时间,因此应该感谢译者们的翻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书中还存在着一些使人困惑的地方或者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现举如下,以求教方家:
(1)第348页提到的“斯科特诉牧羊人案”与下文对该案案情的叙述似乎不是同一个案件,读过该英文本者如见到本文,请指点迷津。
(2)第275页:“合同(contract)一词最终取代了契约的位置” 这读起来有些费解,因为在中文里,契约与合同并不作明确的区分,几乎是同一个含义,因此这样的翻译方式是否完全科学还有疑问,同时,译者没有注出契约一词的英文——这会把找不到英文版的人急死的。
(3)章后的注解没有翻译,尽管基本上都能看懂,但是在这些问题上,译者一定比读者更加熟悉,所以如果有翻译,无疑对读者阅读更有利。
(4)第490页提到的《英汉专用术语对照表》并未在书中出现。
(5)书中尚有多处费解的句子和段落,当然完全可能是我自己理解上的问题,故为藏拙起见,不一一列出。
1] 国内译介美国法律以及欧陆其他大陆法已有一定成就,我们多少有所了解,相对来说,对于英国普通法就有点陌生,尽管美国法往往被认为是英国法的私生子,但以中国人不求甚解的习惯,很容易满足于仅仅了解“儿子”,不求甚解于“老爸”,误以为观其子即可知其父。本文当然希望能做一点“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作用——观其子还要观其父。
[2] 当然为英国普通法的发展扫平道路的并不仅仅限于这几个人,但是他们至少已经为英国未来的法治之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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