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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拒绝「一贯正确」的名义──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如果说良心、思想、感情属於「意识的内向境地」,那么对於良心、思想和感情的表达就不再是纯粹地针对自我,而属於「个人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按照个人行为只有在不涉及他人时才拥有绝对自由的原则,个人的表达自由就不能不受到严重的限制。但是另一方面,离开了表达,思想本身便无以完成或实现;限制表达实质上也就限制了思想。从以言治罪到惩治「思想罪」至多也只有半步之遥。密尔显然感觉到这种两难的局面。但是他並没有在此种两难前游移不定,而是明确宣佈,由於表达自由「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与思想自由分不开的」(页13)。在个人自由和社会凌驾於个人的权威的接界处,密尔总是坚定地站在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的那一边战壕里。
  
  这种象猎狗一样警惕地守卫个人自由的意识,还突出地表现在密尔对民主可能带来的「大多数人的暴政」所持的高度警觉中。
  
  个人的自由权利,来源於中世纪西方贵族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对西方而言,正如著名的德 斯塔尔夫人所说,自由比专制更为古老。但是将自由从个人的特权转变成为至少是在形式上人人享有的普遍权利,则是近代民主制度的结果。然而民主制度並不能自动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完全实现。本书最早的汉译者严复简明地概括密尔的这一见解说:「贵族之治,则民对贵族而争自由。专制之治,则民对君上而争自由。乃立宪民主,其所对而争者,……乃在社会,乃在国群,乃在流俗」(见严译《群己权界论》卷首,「译凡例」)。
  
  也就是说,儘管民主政治下制度程序的价值,主要是以它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全体公民的个人自由来估量的,但是民主制度仍蕴含着两种危险,即政治上的「大多数人的暴政」,以及虽然不那么显著、但是也因而更具威胁性的社会自身的暴政,亦即传统、习俗和公共舆论的窒息性支配。在密尔以前的自由主义者例如他的父亲詹姆斯 密尔看来,「民主暴政」是一个不可理谕的概念,因为构成它的那两个词彚的涵义是完全对立的。比他的前辈们又向前跨出一步的地方,是小密尔看出
  
  了,那种认为在民主制度下治人者与治於人者将会合二而一,因此个人也不再需要保护自己来防止以国家名义对他进行侵犯的「感想形态」,实际只能是一种天真的幻想。他明确指出,「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尤其需要防止用所谓「人民的意志(the will of the people)」或者所谓「公众的意志(the will of the public )」来抹煞个人的意志和个人自由的权利(页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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