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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道义:哈贝马斯的国际人权观

  
  哈贝马斯世界人权观的第三个方面是用人权来确立国际间正当干预的原则和标准。从1864年由十二国签订的保障伤员生存权利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部国际人道法),到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和联合国人权公约,世界经历了从国际人道到国际人权的飞跃。人道主义和人权虽然有种种内在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人道主要在战时保护失去战斗能力者或非战斗人员;而人权则着重于在任何时候都保护公民不受自己政府的侵害,这种保护必然会干涉到国家的主权。
  
  从卢旺达到索马里,再到南斯拉夫,随着后冷战时期国家内部种族冲突和这种冲突中反人权情形的加剧,国际干涉的需要也增加了。种族冲突属于内政,对这种冲突的国际干预使得干涉内政成为突出的问题。在干涉内政问题上存在着这样三种立场:一、绝对不能干涉,干涉者破坏主权法,必须受到无条件的谴责。二、干涉是负责任的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普遍义务,是维护国际社会道德秩序的必要机制。三、世界不同国家人们有共同的利益,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使得干预成为不可避免。
  
  由第三种立场来看,干预不受欢迎,但有时却是必要的。干预应有联合国和安理会的合法授权。其次,由于干预不幸的必要性,凡干预都是例外,都是偶发,不应成为惯例常规。再者,在道义尺度上,干预理由的合理性顺序为:一、权力平衡。照顾到一切外交皆为自顾的实情,对于任何一国来说,现在还没有为纯道义干涉的。二、维护文明标准。「文明标准」本身就有争议,尤其是在价值多元的今天,标准只能是极普遍、抽象的,如「人权」、「人道」。三、维持现有政权。持这一理由的为国际法实证论者。
  
  以干预理由的合理性顺序不难发现,北约对科索沃干预用的是第一和第二理由。即使在第二理由受怀疑的情况下,第一理由仍然成立。当然,对第一理由的解释仍可不同,欧美人视之为秩序,别人可视之为霸权。但如果全然否认第一、第二理由的合理性,那么剩下的只有一个令人难堪的结论,那就是只好无条件地支持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sevic)政权。
  
  哈贝马斯在科索沃事件上是这样处理干预的理由顺序的:权力平衡仍为第一,因为权力平衡作为群体安全的指针仍「具有不容争辩的价值」,而且,「在旁观者眼里,以符合目的的理性的自我保存为最高原则,仍不失为调节集体之间关系的最佳方式」;维护文明标准仍为第二,因为人权虽然可以提出来,但除非它由联合国落实为一种世界公民形态的固定程序,它不可能成为第一顺序理由。哈贝马斯不认为维持任何反人权的现有政权是值得坚持的第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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