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一方面以书面的形式请求岳阳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一方面则状告《湘声报》并要求对作出报道的记者进行处理。
同年4月30日,岳阳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最后接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决定不再提起抗诉。会议同时决定云溪区检察院对律师刘某的刑事指控是错误的,该院应对其所造成的错案承担责任。
最后,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案件,并派人到刘某处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11000元。
在这一案件中,检察院以涉嫌“妨害证据”的名义,对刘某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起诉等各种刑事追诉活动。尽管案件最终以撤销案件、刘某在法律上无罪而告终,但作为律师的刘某本人却承受了难以言传的痛苦和耻辱。可悲的是,在受到刑事指控的过程中,刘某并没有丧失律师的身份,从看守所出来以后还是律师。人们不禁要问:这一追究究竟是针对着刘某个人还是整个律师职业?
本来,律师是以维护弱者权益为己任的职业,可如今执业者连自身的权益都无法得到维护,而要求助于社会各界的帮助才能不被随意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辩护律师和辩护制度的悲哀。长期以来,中国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一直就面临诸多困难,在诉讼中受到刁难、打击的现象时有发生。但自从1996年3月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例却大量出现。不少案例的发生都具有与上述案例相同或相似的模式:律师今日还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与公诉人进行唇枪舌剑的辩论,明日甚至当日刚走出法庭就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指控的罪名大致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包庇、伪证等。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将上述罪名套在依法执业的律师头上确实有些不伦不类。稍有
刑法常识的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运用犯罪构成的知识将指控驳倒。但是,1997年3月修改后的刑法典第306条确立了一个与辩护律师有关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将其定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从修改后的
刑法实施以来,不少辩护律师都因为涉嫌犯有这一罪名而受到刑事追诉,
刑法第
306条也名副其实地成为检察机关对付律师的“杀手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