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通过对案例的介绍粗略的分析了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及其特点,虽然他也不是完美无瑕的,但是从中我们也确实看到了它的长处,也就是——公正、公平、正义是贯穿始终的,无论是从调查取证阶段还是庭审阶段,程序的设计完全服务和服从与共证者以至高无尚的理念。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
从以上介绍的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我归纳出了如下几个特点:1、美国民事诉讼法继承了英国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传统。2、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确定争点并收集证据。3、陪审团或法官在开庭审理阶段站在中立的立场,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判断。4、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现在美国加强了法院的职权,特别是加强对发现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而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特别是在法庭之外有事何种状况呢?人们往往看到下面这些景象:刑事案件尚在审查起诉甚至侦察阶段,承办案件的法官就向警官、检察官了解案情,询问证据情况,甚至直接前往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与警官、检察官查阅案卷材料,或者讨论某一问题;在庭审准备阶段,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诸如证据展示、证据可采性等方面的申请,法官要么单独加以处理,要么在一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做出处理;法院的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申诉方申请强制执行后,负责执行的法官在获得胜诉的当事人陪同下,前往败诉的当事人住处和办公地,采取各种强制手段,完成执行工作;案件需要赴外地调取某一关键证据材料,法官通知一方当事人同行前往,旅行期间的一切食、宿、行甚至于了费用均由随行当事人支付…… (11)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诉讼程序中有如下一些弊端:
1)法官、法院的权力过大,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法院具有不受当事人权力限制和制约做出裁判的权利,整个诉讼向权力倾斜。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确定诉讼争执点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是对诉讼结果的真正有利害关系的人,但由于他们知道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在诉讼中不起决定作用,所以就必然要千方百计地去求助于法官的权力,走后门托人情甚至行贿。
2)法官需独立承担责任做出客观真实的判断而不是凭在法庭上形成的心证是不现实的。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应该反映当事人辩论和证明的诉讼行为和法院判断的诉讼行为的共同结果,如果要求法官不以当事人提出的资料为依据而完全自己收集资料并做出判断,这就不是司法行为而是科学发明或行政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