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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读乔钢良的《现在开庭》后的一些感想兼论美国司法制度

  本文从乔钢良先生的《现在开庭》了解了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此引出了对诉讼模式的探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种种不足之处,目的是为了使读者认识到我国的民事诉讼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原则还都存在着许多漏洞。特别是长期以来我们把公正的标准定在法院是否作出客观真实的判决上面。法院在诉讼中为了查清案情,不受当事人任何制约和限制,法官不仅不受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的限制,而且当事人在诉讼中变为从属于法官的被审对象,于是双方当事人就把主要精力用来进行法庭外的幕后活动,这使整个诉讼机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保证公正审判的作用。这种情况不改变,怎么能够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呢?所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是非改不可的。
  
【注释】  (1)详细内容可参见乔钢良著《现在开庭》三联书店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23—282页。
(2)血友病是一种体内缺乏某种蛋白质的疾病,当病人受伤流血时,正常人的血液在伤口处可凝固,但血友病患者在不采取一定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因流血不止而导致死亡。 
  (3) 法官向陪审团的指示(instruction或charge)是指在当事人宣布证明终结了之后或法官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在陪审团退庭进行评议之前,事先告知陪审团成员,他们对争执的事实作出裁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法院应当在律师对陪审团进行辩论之前告知律师法院在接到书面要求后拟采取的行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51条。 
  (4)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witness)分为非专家证人(lay witness)与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相当于我国的证人与鉴定人。美国民事诉讼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的审判程序,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
(5)有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在后面我将予以详细阐述。 
  (6) 陪审制度是12世纪从英国开始的,近代英美法系各国也采用了陪审团制度。英国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6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只限于欺诈、损坏名誉、恶意追诉及不法监禁四种类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陪审团的,可以交付陪审团审判。但是,陪审团制度在美国依然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陪审团在开庭审理中认定双方争执的事实,法官仅就法律问题作出指示,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根据《联邦量刑指南》进行量刑。
(7)又叫“发现程序”,作为当事人有权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专门的诉讼阶段,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一次规定的,他是美国民事诉讼既不同于英国民事诉讼,又区别于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的主要标志,现在美国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是在审前发现程序阶段通过和解等方法得到解决,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才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所以现在美国民事诉讼的核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审前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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