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曰:“我们是法律人,要讲秩序讲道理,要向不讲理的人宣扬法律,使他懂得错在哪里。”
学生去教材科领课本,结果发现校外书店教材打9折而教材科的教材收全价且不允许学生到校外买。
众生怒,刚想扁他,想起老师的话,于是上去讲道理。但道理死活不通。一纸投诉信送给校长,校长把此情况告诉学生所在院系。众生受到批评。
再上课,老师曰:“让你们讲道理,但谁让你们去耽误校长的宝贵时间了呢?要服从学校的规定嘛!”
……
二、他们自己做的好吗?:看看鸡蛋和下蛋的母鸡
如果说上文的分析更多的是在一个艺术审美与行为互动的层面上考察我国近一段时间以来影视作品中的法律和大众生活的关系之疏离且意义不大的话,那么,当我们走进这些影视作品中的法律我们就更加发现,在今天的中国,法律甚至不仅至于百姓的生活尚有太大的距离,就是对于那些把法律杂糅于影视文学中进行大众传播的所谓有些水平且抱有崇高目的的懂法者、普法者来说,他们的法律知识又是何等的匮乏,其法治观念又是何等的肤浅和扭曲。退一步而论,就算这些影视作品的编导不是“法律人”,那么他们“敢于”不找法律专业人员“把关”就让作品大行其道不也突出反映了我们专业文化人的法治观念之薄弱和对于影视作品进行“质量”检查机制以及相关惩戒机制的缺失?!难道大量的法律“硬伤”的出现还能让我们有别的解释吗?——
就说刚刚热播完的电视连续剧《大法官》吧。其中有一段是女律师站着为一投毒杀夫的女人进行慷慨激昂的法庭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核心意见是:该妇女长期饱受丈夫的折磨,为免遭再一顿暴打于是投毒杀夫,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不要将其判处死刑。女律师的辩护博得旁听席上长时间热烈掌声。当镜头转向审判长,随着一声“把被告带下去”的命令,本组镜头结束。很明显的是:辩护人发言结束后,法庭应按程序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而本剧中审判长却让司法警察将被告带了下去,从而剥夺了被告的最后陈述权。而且,辩护人发言结束,听众长时间热烈鼓掌而法官却无动于衷,不予制止。这不符合现实,须知,严肃的法庭是不允许鼓掌、喧哗的,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法庭纪律而被驱逐出庭。
还有一部电视连续剧叫《好好过日子》。其中的某一集中,一位外国女士的中国代理律师于红在回答这位洋委托人时,说:“这是民事诉讼,量刑不会太重,最多判个缓期……”。这段话使人莫名其妙! 既然是民事诉讼又怎能对当事人量刑? 如果于律师把刑事诉讼错说成了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也不能给人判“缓期”呀! 我原以为这位开着私车的女律师不小心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常识给忘了,没承想电视上的法官也糊涂了。他在判决中果然像于律师说的那样,给对方当事人“量刑”一年,只不过没有判“缓期”。更令人莫明其妙的是不知定的什么罪? 依据的是《
刑法》哪一条? 据此判决,于律师所说诉讼当属刑事诉讼。可是,法官的判决还有下文“本案诉讼费XXX元全部由某某(被告)承担”。这又怪了,刑事诉讼哪里来的诉讼费? 难道这些法官也在乱收费? 如果是乱收费的话,法官把这些费用写在判决书上并公开宣读,太大胆了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