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和中国证监会权力过大这一现象相伴随的另外一面就是证监会的权力在某些方面显得不足。比如我国证监会不享有国外成熟市场上通常享有的传唤、直接冻结账户、电话窃听等“准司法权”。尽管这一问题随着证监会与公安部合作组织了稽查二局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在另外的一些法律点上,证监会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比如现成的例子是,亿安科技案发时,中国证监会曾请求法院进行“诉讼保全”。但法院是第一次面对这种情况,要求证监会提供保证金,可证监会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致使“诉讼保全”成为泡影,庄家及时抽逃了资金。由此看来,在某些法律点上赋予证监会一定的法律豁免权是必须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备,一系列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将要涌现。如果我们还是一味苛求于证监会,加之于其不可能之责,或者只给责而不加之于权,那么证监会的尴尬将更加凸现。总之,调整证监会的权力,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让证监会做回自己,如此才能使证监会的职权落到实处,“保护”证监会,不使证监会暴露在强烈的攻击之下。
让证监会从诉口讼尖走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可谓诉讼不断,除了证监会作被告的三例案件,还有一系列的证券民事索赔案、涉及金额巨大的中科创案刑事案件等。前面讨论了与证监会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问题,联系到本文要写证监会的题旨,这似乎是在情理之中。但后面的案件却似乎显得与本文有些无关。
其实,问题何止如此。作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专业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注定要与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任何事件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把证监会查处有违规事实的行政决定作为受理民事案件的前提,看似和证监会关系不大的民事索赔案件又将成为此类诉讼的焦点。众所周知,案件得以在法院提出,使法院成为整个诉讼的裁判中心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该案件符合立案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起码的前提,那么一切审理将成为空谈。最高人民法院把证监会的行政决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就使得该类行政决定成为一个辩论的焦点:证监会是否适时的作出了对违规案件的行政决定?证监会作出的对违规案件的行政决定是否正确?
前一个问题往往可能由广大的投资者提出。如果证监会迟迟不作出有关违规问题的行政决定,不管这种迟迟不作出是由于证监会的主观原因还是由于技术或权力不足的客观原因,都将阻碍投资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那么广大投资者是否可以提出对证监会的行政不作为或迟延作为之诉?后一个问题则将会由民事侵权之诉的被告方提出。面临着民事侵权之诉的被告一方最朴素的诉讼动机一定是把这一案件阻挡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外。这一动机可以通过对证监会行政决定的质疑来实现。当然最无争议的状态是证监会对涉嫌违规者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时限因而具有了确定无疑的法律效力。但是否选择起诉被处罚人依法可以有三个月的考虑时间,如果被处罚人首先选择了复议,这一时限还将拖得更长。即便被处罚人直接起诉了,但离证监会作出的对违规事实的行政决定发生确定无疑的法律效力仍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毕竟还要等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判决结果的确定。总之,在前述围绕民事侵权诉讼展开的活动中,证监会还将成为争纷的焦点。出现这样的结果将导致两个恶果:一是将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起诉立案时间拖的越长就越使被告有了更多的时间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也就使投资者的损失有了进一步扩大的空间;二是作为证券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国证监会将经常的诉口讼尖上游走,这将使得公共资源受到浪费、行政效率受到掣肘。但这一次证监会被拉上诉讼的战车的情形与以前有些不同,证监会的这种处境不再是证监会自己选择的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把证监会绑上了民事侵权诉讼这架战车。所以我们想说:让证监会从诉口讼尖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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