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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辩状行为的再认识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大致有以下原因:(1) 基于心理和感情上的缘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国民的厌诉心理,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尤其是作为被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很丢脸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行为,通常使被告在感情上认为是受到了伤害,因而拒绝提交答辩状。另外这种心理,又常常会导致被告不想或是不愿接近法院,从而不提交答辩状。(2)没有时间准备答辩状。这大概与我国的传统习惯有关,在进行诉讼时,被告会考虑是否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考虑如何进行答辩。这些都会占用被告的很多时间,没有时间提交答辩状也是理所当然。(3)被告也许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而不提交答辩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答辩状,被告可以利用这一点与原告进行周旋,使原告不了解自己的详情,从而在法庭上可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达到胜诉的目的。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辩论权权利性的绝对化认识,是导致在实践中被告不提交答辩权的直接原因。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实体方面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辩论权在我国理论界的鼎力支持下成为当事人的手中最强有力的武器。提交答辩状的权利来自于辩论权,既然辩论权被告可以自由行使,那么当然被告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提交答辩状了。正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我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时才会默认被告绝对化的答辩权,从而也推导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结论。
  我国法院审理中存在的职权主义模式是这种情形的最根本原因。我国法院因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开示和展示方面处于一种被动和消极的地位。因此在我国审前程序极其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或者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这种审判模式下,审前程序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法官没有必要从审前程序中了解案情,它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作中做出公正的裁决。至于原告是否在审前了解被告的诉讼证据,那根本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原告在这种模式的诉讼中仅只是作为一种起诉者存在的,他(或她)存在的目的只是把案件导入法院。法官会做好除了起诉之外的任何事情,至于原告是否了解到被告对起诉的反应那到是次要的了。另外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这对于被告来说,它是否提交答辩状也的确不会影响自己在庭审中的利益。因为即使遇到了被告的突然袭击,他(或她)同样可以随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且法官可以在当事人之外另行取证,所以被告是否在审前告知法官和原告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就意思不大了。
   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担心的那样,——“从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被告一般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这样虽然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任何规定,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确是不小的:有相当的数量的被告,或是恐怕按期提交答辩状会使自己的答辩内容在开庭前即被原告掌握,从而有可能使自己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境地,或是处于玩弄诉讼技巧,向原告封锁自己的答辩内容,以便在庭审中展开诉讼偷袭并借此获得攻其不备的诉讼效果。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无谓的增加庭审负担,降低庭审效率,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使原告因此而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原本均应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从而处于与被告相比显然并非公平的诉讼境地。”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答辩状的态度显然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避免这一负面影响的发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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