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始于1988年,至今已十年有余,虽然改革的进程历尽艰辛,充满曲折,但与十年前相比,我国的审判方式,至少可以说我国相当一些法院的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正面临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改革的问题,其中审判实践中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于如何准确、恰当地定位审前的准备阶段的程序功能。这也为我们此时反思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定位问题提供了现实契机。这种变化的契机大概与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有关,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后,民事审判的压力相应增加,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另外,与国民更加重视诉讼时间的经济性有关。现代商品经济的运行频率和节奏越来越快,与此相适应,人们也不希望在解决经济纠纷方面过多的影响这种频率和节奏。人们对对诉讼公正的判断已经由单纯的公正转向效率,诉讼时间的经济性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越来越来重要。
为了实现这种司法改革的理念,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实质就是让当事人成为诉讼主体,而不再是法官的附庸。诉讼程序要在三方互动的交流、穿插中进行,而不是法官个人的表演。民事诉讼的结构应当是一个等腰三角形,三角形的三个角处于一个平面上,没有高低之分。这种诉讼程序所要制造的是一个平衡的环境,这是一个三角的平衡。这个平衡包括当事人双方之间诉权的平衡,也包括当事人的诉权与法官的审判权之间的平衡。诉权要取得和审判权平等的地位,或者说诉权至少要能和审判权产生制衡的关系。这种制衡关系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提交答辩状也是如此:提交答辩状是被告诉权的重要表现,因此也要符合平衡法则。失去了这种平衡,民事诉讼以一些基本理念就不能得以实现,譬如平等原则等。被告的提交答辩状的权利和原告的起诉权是对应的权利,两者要产生制衡的关系。原告起诉虽然有其自由性,被告面对原告的起诉可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是被告可以通过原告的起诉书了解到原告的起诉意图、掌握的证据等等一系列情况,在我国目前这种诉讼模式下,如果被告不提出提交答辩状,那么他就可以利用这些漏洞变被动为主动。被告可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准备自己的诉讼文书,以备将来开庭时实行突然袭击。而此时原告可能还完全蒙在鼓里,尤其是在被告手中掌握着重要的诉讼证据的情况下,这种局面更为明显。在新的诉讼模式下,原被告双方要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因此有必要对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进行一系列的限制,来平衡原告的起诉权。这种限制就是要求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使原被告双方打开天窗说亮话。这样原告就不会因为起诉而陷于被动之中;使原被告双方继续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同时限制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也是为了平衡法官的审判权。在改革后的民事诉讼模式里面,法官是要处于一种消极的诉讼地位的。在这样的诉讼模式里面,法官的一系列权力都要受到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尤其是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更要受到限制。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些都会令法官在审判时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如果被告再在开庭审理时进行一些证据的突然袭击,这些都会造成的法官的焦头烂额。为了平衡法官的审判权,有必要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进行一些限制。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必须提交答辩状,让法官了解到被告所掌握的诉讼资料,为开庭审理做下准备。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进行限制,一旦被告不提出辩论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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