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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多维”:世际之交的犯罪学前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 ’97年会综述

  ㈡腐败问题在我国的现状。在我国,一方面由于我们有着健全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着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因而具有反腐败的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又在一段时期中存在着大量地产生严重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从宏观原因上看,腐败在我国产生主要源于在经济转型期间,市场经济还未有很好的法治规范,民主与法制有待健全等等。但从具体问题上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数量上我国可能构成贪污罪犯罪主体基数很大;二是手段上,具有复杂性。在国外,贪污受贿大多是接受“政治资金”,收贿“循私舞弊”和在公共项目中受贿。而在我国,情况则复杂得多。我国的腐败问题,主要是国有资产流失,其手段多样。我国现阶段的腐败问题不仅相当严重,而且相当普遍,腐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贪污行为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破坏法律实施,毒化社会风气,造成资源浪费、投资扭曲、分配不公、效率低下”(见“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文集[会议简介]”)。“2000多年来,腐败一直被看成是政治变迁的主要因素,看成是一再造成不合理制度没落衰颓,并被比较合理的制度取而代之的原因所在”(见意大利比(丰塔纳《积习难改,根源何在》,载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刊物《信使》1996年第9期)。“腐败造成的权力真空是有组织犯罪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既然,腐败是普遍的,又是长期存在的,那么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标准,即超出这个标准,政权就会崩溃、社会就会瓦解。换一句话说,就是社会对腐败的承受度有多大?在这个问题上,1994年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委员会的亚洲远东研究所举办的反腐问题研习班上提出了两项指标:一是政府丧失了反腐败的能力,无法惩办腐败罪案,特别是无法查出有关的高层重要官员;二是腐败的普遍性,即腐败不仅是官员腐败,腐败已发展成为各行各业的行业不正之风。对照之下,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㈢国外反腐败的基本观点和战略措施及其对我们的借鉴意义
  国外反腐的基本观点是和他们的政治观点、犯罪学观点紧密联系的。西方政治学说大多认为政治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约翰霞(阿克顿)“政治是在现有行动路线中选择最小恶的艺术,而不是人类社会建设至善之努力”(奥光肖特)。认为只有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约才能防止腐败(孟德斯鸠)。现代西方国家对付腐败也是“通过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竞争、新闻自由和三权分立”(意大利比(丰塔纳《积习难改,根源何在》,《信使》1996年第9期)。从犯罪学的观点看,他们认为产生腐败的机制与产生其它类型犯罪的机制相类似;“行贿者和受贿者也跟参与经济活动的任何人一样,都受着贪欲诱发的精明盘算的支配,如果腐败行为预期收益超过腐败行为要冒的风险,腐败就会增加,腐败行为的风险主要是各种各样的制裁(法律和行政、官方和非官方)以及这些制裁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意大利多(德拉波尔塔《贪污腐败与民主政治》载《信使》1996年第9期)。总之,他们的基本观点是,政治是腐败的,只有对政府官员进行严格限制、监督,严惩腐败分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腐败。依靠官员自身的觉悟、自律以及对他们进行教育是不会有什么收效的。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提出的反腐战略便是“全面控制”官员,对官员们的监督、控制要象对监所中的犯人那样严格,监所中的人犯难以再犯罪就是因为他们时刻处于狱卒的看管之下。
  国外反腐的基本措施除了在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调适以适应反腐需要外,还有以下几种颇具成效的经常性措施。1.强调外部监督。七十年代初香港成立的廉政公署在反腐斗争的成功便是明证。2.建立一套严密的审计制度。在这里,审计不是查帐,而是查人。其中,有“侦查性审计”--审计的目的在于发现线索、深入侦查;“行为审计”--对官员行为的审查。3.强化反腐的司法措施。赋予反腐部门一些特权,突破某些程序法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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