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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的市场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的市场消费行为


刘武俊


【关键词】政府采购  市场消费  监督
【全文】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这部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标志着政府采购开始纳入法治的轨道。《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亦即“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新的公共资金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开支、避免浪费。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并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据报道,6月12日全国首例因政府采购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浙江某民营企业以政府采购中的“猫腻”为由,将农业部下属的两家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在我国政府采购短短几年的探索中,我们已经多次看到腐败的发生。2001年4月,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通报了几个重大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的虚假招投标行为,如漳州市新门诊楼工程、成都双流机场的污水处理工程。究竟是什么使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蒙上了阴霾,显然是这起官司值得反思和探讨的现实问题。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因其透明公开的特征又享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美称,“公开”无疑是政府采购的关键词。政府采购本质上属于市场消费的范畴,是政府与市场亲密接触的主要形式,是最具有市场特征的政府行为,只是由于消费主体是政府而有别于一般的市场消费。此外,政府采购也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方式,这也是政府采购与一般意义上的私人采购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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