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西部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之调整
赵成峰
【摘要】为鼓励西部大开发,我国针对外资投资西部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制度,诚然它极大地促进西部外资经济的发展,但是其制度规划、导向等方面也存着诸多弊端,如不加以调整,可能对西部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将更为明显,本文从西部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总体评析出发,结合WTO有关规则,着重论述了西部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调整取向,以期对西部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收优惠 透明度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 投资环境
【全文】
一、引言
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近年来从中央到西部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等诸多原因,西部现行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内外资企业的待遇、立法导向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给西部的发展将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WTO的规则对西部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带来新的冲击。
因此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西部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寻找西部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和不适应WTO规则的地方,设计相关的税收优惠法律改革对策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西部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涉外税收优惠是指一国按既定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对涉外纳税人所实行的减税和免税措施①。我国西部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应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西部各省市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或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措施。。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1994年,我国实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方面停征了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财产税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了资源税、土地增殖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这次改革意义重大,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方面迈进了一大步。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却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