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系列论文之十三: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审查范围
刘成伟
【全文】
DSU系列论文之十三: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审查范围
——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分析
刘成伟
在前一论文中我们已经注意到,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涉及到对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的审查标准,而与反倾销争端中专家组对事项之事实的评估紧密相关的是第17.5(ii)条,第17.6(i)条应与该条一起理解。第17.5(ii)条规定,DSB应设立一专家组以依据以下内容审查:“…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使进口成员的当局可获得的事实”。第17.5(ii)条实际上涉及的是反倾销争端中的专家组进行事实分析时的审查范围问题。而在这方面,最有争议的就是,申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是否可以提出其在国内行政程序中未曾向国内调查机构提出过的某些问题。尤其考虑反倾销争端的复杂性及反倾销协议达成时所存在的大量妥协因而遗留了太多复杂的分歧,这一问题似乎比其表面更加复杂,而且第17.5(ii)条本身对此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进一步指引。作者在本文中准备结合GATT/WTO的有关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于在涉及反倾销的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新证据的提出问题,在东京回合反倾销法典下曾有三个相关案例:US-Stainless Steel (ADP/47 of 20 August 1990),US-Cement (ADP/182 of 7 September 1992),US-Salmon (ADP/87 of 30 November 1992)。〖1〗
在US-Stainless Steel一案中,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处理美国的有关要求。在US-Cement一案中,美国要求墨西哥不能提出有关请求者“身份”(“standing” of the petitioners)的问题以及墨西哥和日本的进口产品的累积评估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在国内行政调查程序中未曾被提及。专家组拒绝了美国的这一要求,它们认为:“如果本协议的起草者们有意对诉诸本协议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作出此类基本限制,那么它们早就会如此明确规定了”。然而,专家组补充道,“专家组审查的事项必须首先建立在进口国的行政调查程序中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提出的事实的基础上”。而在US-Salmon一案中,美国提出一项基础性异议,即挪威向专家组提交的两个问题并未曾在美国的国内行政程序中被提出,因此这些问题在专家组程序中不能被接受。专家组拒绝了美国的这一要求。专家组认为,对于仅仅因为有关主题未曾根据国内法向调查机构提出过就拒绝考察该要求,东京回合反倾销法典之争端解决规定(第15条)没有为此提供任何基础。然而专家组注意到,其结论“并不表明在审查一项权利要求的价值时,专家组不应考虑与权利要求有关的某些问题是否曾在国内反倾销程序中向调查机构提出过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