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的结论似乎是,就专家组认为它们没有义务保持在案件被提交给国内行政机构并由其处理的范围内而言,问题所提交的专家组确实曾认为GATT争端解决程序相当地中立于国内程序。尽管这一结论很可能会受到欢迎,支持相反观点的某些主张也并非全无价值而且很可能以另一种姿态出现。〖2〗不过,有关反倾销协议下的审查范围问题的GATT实践中所存在的模糊与混乱,似乎由于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明确限制以及WTO争端解决的某些实践所澄清,尽管即使DSB所召集的专家组在此方面也曾作出过相互矛盾的报告。
就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EC-Bed Linen (DS141)一案的专家组曾裁定,“然而,该条并不要求专家组仅仅审查那些调查机构最初曾能获得的事实。实际上,当事方向专家组提交提呈的真正目的是以一种有组织的而又易于理解的方式汇集支持其观点的相关事实,并且阐明当事方的立场”。〖3〗
然而,虽然上述裁定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被上诉,但是根据US-Hot-rolled Steel (DS184)一案中专家组的更加详细的分析来看,上诉裁定似乎并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的规定。 US-Hot-rolled Steel (DS184)一案中专家组将第17.5(ii)条的含义理解为证据性裁决(evidentiary rulings)的基础,并且拒绝接受在作出国内裁定时未曾向国内调查机构提交的新证据。它们裁定:〖4〗
“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有义务作出‘对向其提交的事项的客观评估’。本案中我们也必须将第17.5(ii)条的含义理解为证据性裁决的基础…在我们看来似乎很明显,根据该规定,专家组在审查有关某一特定裁定中对反倾销协议的违反的权利要求时,除非该事实或证据在调查期间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可由调查国的机构获得,否则不能以证明涉及曾由当局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之问题的该裁定的错误的企图,而审查当事方向其提交的事实或证据。…日本承认第17.5(ii)条必须向这方面指引专家组,但却争辩,该规定‘补足了’确立了由专家组负责确定争端当事方所提交的证据的可采性与相关性的DSU规定。就决定哪些证据可以被审查属于我们的责任而言,我们同意此看法。然而,第17.5(ii)条与DSU的规定是互补的这一点并不减少第17.5(ii)条在这方面指引我们的重要性。该条是指导专家组有关其在审查反倾销协议下的权利要求时将考虑哪些证据的决定的一项具体规定。而且,该规定执行了有关在反倾销案件中审查调查机构之裁定的专家组并不进行从头审查这一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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