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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三: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审查范围

  
   …
  
   然而,在涉及证据的允许(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以及涉及在作出我们的裁定时将要赋予该证据的采信度(the weight)的问题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我们裁定从该程序的一开始就排除日本提交的证据是不适当的,并不具有对在我们关于提交给我们的实质权利要求的最终裁定中对该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的必然暗示。而且,我们希望强调我们已经就被控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及其下的USDOC与USITC的裁定,严格遵守了第17.5(ii)条中的要求而进行了审查。”
  
   很明显,US-Hot-rolled Steel (DS184)一案的专家组决定不考虑反倾销协议下有关权利要求的新证据。尽管如此,当问题涉及GATT 1994第X条而非反倾销协议时,该专家组则裁定,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它们享有决定接受哪些证据的充分自由,并且因此裁定并不排除那些可能超出了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所能获得的证据范围之外的证据提交。由此似乎看得出,该案专家组严格区分了那些新的问题或是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而无法获得的证据所涉及到的权利要求,究竟是根据反倾销协议提出还是根据其他适用协议提出。如果是后者则适用专家组享有的确定证据的可采性及相关性以及寻求信息的自由裁量权的一般原则;而如果是前者则适用反倾销协议第17.5(ii)条而不接受这些新问题或新证据,这一点似乎也由前一论文在讨论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时所注意到的专家组的下列裁定所验证:“然后,假设关于特定要求的事实的确立是适当的,我们审查一个对该证据进行评估的无偏见而客观的调查机构,基于[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在其作出裁定时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能得出[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就争议事项所曾作出的那一裁定。是在这一背景下[而非就所有相关事实],我们才审查是否所有的证据都曾被审查,包括那些有损调查机构所实际作出之裁定的事实”。
  
   总之,就反倾销争端中的事实审查而言,如同上诉机构在Thailand-H-beams (DS122)一案中所裁定的:〖6〗
  
   “第17.5条与第17.6条澄清了根据反倾销协议所设立的专家组的审查权力(the powers of review)。这些规定就调查机构对事实的确立与评估而给专家组施加了限制性义务(limiting obligations)。…
  
   …
  
   第17.6(i)条与第17.5(ii)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第17.6(i)条所指的事实是第17.5(ii)条下的‘进口成员当局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可以获得的事实’。…第17.6(i)条在该条所界定的情况下给专家组施加了一项限制。第17.6(i)条的目的是当对事实的确立是适当的并且对那些事实的评估是无偏见而客观的时候,阻止专家组对国内机构的裁定进行‘事后猜测’(‘second-gu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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