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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四: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

  
   总之,一方面,如同Argentina-Ceramic Floor Tiles (DS189)一案中的专家组所裁定的:“我们忆及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在于宣称了肯定性的具体权利要求或抗辩的一方。这表明,申诉方将被要求确立关于WTO协定的有关规定之违反的初步案件,并由被诉方…来进行反驳。在这方面,上诉机构曾指出‘…初步案件(a prima facie case)是指,在缺乏被诉方的有效反驳(effective refutation)时,作为一项法律事项,要求专家组作出支持提出了该初步案件的申诉方的裁决的一个案件’。…” 〖5〗
  
   另一方面,如同US-Copyright Act (DS160)一案的专家组所曾裁定的:〖6〗
  
   “忆及United States - Shirts and Blouses一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中所规定的原则,我们注意到举证责任在于宣称了一项具体的权利要求或抗辩的一方,无论是申诉方还是抗辩方。如果那一方提出证据足以提出一项有关其主张的真实性的推定,则责任转向另一方,该另一方将败诉除非其提出足够的证据以反驳该推定。
  
   …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宣称具体事实之存在的情况。我们注意到宣称了一项事实的一方,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有责任为其提出证据。由宣称该事实的一方证明该事实的存在。然后如果另一方质疑事实的存在则由该另一方提交相反的证据。” 
  
   简言之,就违反申诉中涉及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而言,如同Japan-Film (DS44)一案中专家组所裁定的:“我们注意到如同在WTO/GATT争端解决体制下的所有案件中事实上如同上诉机构近来所指出的,在大多数法律体制下——是由宣称了一项事实、权利要求或是抗辩的一方承担为其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一旦该方已经提出足够的证据以提出关于其主张的真实性的推定,举证责任则转向另一方以推翻该推定。…”〖7〗当然,如同上诉机构在US-Shirts and Blouses (DS33)一案中所指出的:“在GATT 1994以及WTO协议的背景下,究竟要求多少以及哪种证据才刚好确立这样一种推定,必然回依据措施的不同、规定的不同以及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8〗
  
   如上所述,通常举证责任在于宣称了肯定性的具体权利要求或抗辩的一方,无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援引例外的案件中。在这方面,GATT/WTO的实践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是:由为了证明其行为之正当性而援引例外条款的一方,承担证明其履行了援引例外之条件的举证责任。但是,就援引例外时的举证责任而言,有几点需要强调,尤其是对于确定此时究竟哪些主张属于肯定性的(affirmative)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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