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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四: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US-Shirts and Blouses (DS33)一案中,当印度主张援引被确认为一项例外的规定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表明满足了该规定中的条件这一点是“GATT实践的惯例”时,上诉机构指出,一些GATT/WTO专家组曾要求针对GATT第I:1、II:1、III或XI:1条中的义务之违反的权利要求,援引GATT第XX条或是第XI:2(c)(i)条中的一项抗辩的当事方提出此类证据。第XX条或是第XI:2(c)(i)条属于针对GATT 1994的某些其他规定中的义务的有限的例外(limited exceptions),而不是其本身设立义务的肯定性规则(positive rules)。它们具有肯定性抗辩(affirmative defences)的特征。只有当确立此类抗辩,即援引具有肯定性抗辩特征的一项例外的责任,应属于主张该抗辩的一方时才合理。〖9〗
  
   无论如何,如同上诉机构在EC-Hormones (DS26/DS48)一案中所裁定的,“在被诉方承担证明与该规定的一致性的责任之前,要求申诉方确立与[适用协议的]某一规定的不一致的初步案件,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这一一般规则不能因为仅仅将该同一规定描述为一项‘例外’就被规避。相同的原因,仅仅将某一条约规定定性为一项‘例外’,并不能自动证明比通过参照上下文并根据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对该实际条约用语进行审查,或者换句话讲,通过适用条约解释的通常规则而获得的解释更为‘严格’或‘狭窄’的解释的正当性。…”〖10〗
  
   而对于非违反申诉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如同以前的论文中(系列之二及之三)所注意到的,与违反申诉根本不同的是,非违反申诉中并不存在关于从违反的确立而直接得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这样一种推定。由于此种推定的缺乏,非违反申诉中将更多的举证责任置于了申诉方。
  
   考虑到非违反申诉的复杂性,有关举证责任的适当分配问题显得尤为重要。DSU第26.1(a)条以及GATT/WTO在这方面的实践表明,在涉及GATT第XXIII:1(b)条之适用的非违反案件时,这是一项申诉方承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详细的正当理由(a detailed justification)的例外的诉讼过程(an exceptional course of action)。例如GATT下的实践,Uruguayan Recourse to Article XXIII一案的专家组曾指出,“当不存在对GATT规定的违反时,将由援引第XXIII条的国家来证明其诉求的理由。因此由该缔约方在这些方面承担提交详细的提呈的义务,对于根据该条而将作出的判决而言至关重要”。而US - Agricultural Waiver一案的专家组也曾注意到,“根据[第XXIII:1(b)条]提出申诉的当事方,通常被期望详细解释其根据某项关税减让的利益已经遭到了丧失或损害”。在这方面,DSU第26.1(a)条将GATT的实践成文化,该条规定:“申诉方应该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以支持就一项与有关适用协议并不冲突的措施而提出的任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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