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已经明显支持关于从磋商中获得的信息可以在后来的专家组程序中提交的观点。”
再次,在Mexico-HFCS (DS132)一案中,专家组通过借助对第三方的参与的分析,肯定了“关于从磋商中获得的信息可以在后来的专家组程序中提交的观点”。该专家组曾指出:“如果一当事方仅仅因为其是没有参与磋商却选择了参加专家组程序的第三方,就不能在后来的专家组程序中使用从磋商中获得的信息,则将会严重损害争端解决程序。…我们认为,如果未曾或不能够作为第三方参与先前的磋商的一个成员却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的决定,具有通过排除磋商期间所获得信息的引入而限制专家组程序中可以依赖的证据的效果,则将是反常的(anomalous)。第三方如同当事方一样遵守维护专家组程序的保密性的相同要求。因此我们裁定,在后来的专家组程序中提交给第三方的当事方的书面提呈中对从磋商程序中获得的信息的包含,并没有违反维护磋商的保密性的要求,即使该第三方未曾参加磋商。” 〖5〗
另外,在US-Line Pipe (DS202)一案中专家组也曾裁定:“…我们关于不排除该信息的决定,并不以任何方式预先判断专家组是否将利用这些信息或是这些信息是否与目前的事项相关。” 〖6〗
二、 关于提交给国内调查机构的主张的容许
如同以前的论文中(系列之九)所注意到的,专家组对国内调查事项并不进行从头审查,也不以其自己的结论替代国内机构的结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家组只能简单的接受国内机构的结论。
在US-Lamb Meat (DS177/DS178)一案中,上诉机构在这方面曾作出如下相关裁定:〖7〗
“在我们于Thailand - Anti-Dumping Duties on Angles, Shapes and Section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H-Beams from Poland一案的报告中,在我们根据DSU第6.2条审查波兰的专家组设立申请的具体性的过程中,我们曾指出:‘专家组的推理似乎是假定,在先前的反倾销调查中提出的权利要求与申诉方在向WTO提起的相关争端中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之间总是存在连贯性。事实并不一定如此。先前的反倾销调查中所涉及的当事方通常是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商业机构,而WTO争端解决中所涉及的则是WTO成员。因此,不能假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所提出的问题的范围,将会与成员在某一争端中选择向WTO提出的权利要求相同。’
尽管那一上诉中所审查的权利要求不同,就最终将施加保障措施的国内调查与关于该保障措施的DSU下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关系而言,适用同样的推理。于争端解决中争辩权利要求时,WTO成员并不被仅仅限制于复述那些利害关系方在国内调查期间曾向有关机构提出的主张,即使WTO成员本身在那一调查中也是一个利害关系方。同样地,专家组本身也没有义务决定并确认利害关系方向有关机构提出的主张的性质与特征。提交给国内有关机构的主张可能受到国内法律、规则和程序的影响并集中于此。另一方面,根据DSU提起的涉及根据保障措施协议而施加的保障措施的争端解决程序,可能涉及未曾被利害关系方向有关机构提交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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