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我们忆及在United States - Wheat Gluten Safeguard一案中,我们推翻了专家组的下列裁定:有关机构有义务仅评估那些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曾实际向其提出的…要素。我们当时曾指出,有关机构具有调查的独立义务(an independent duty),并且它们不能‘被动于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及所表达的观点中的可能的缺点’。简言之,有关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有义务超出利害关系方的主张的范围而得出自己的裁定,同样地,我们认为专家组在WTO争端解决中审查那些裁定时,也不被限制于利害关系方向有关机构提交的主张。
我们希望强调,WTO成员享有的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张争端解决的权利要求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并不能减损它们根据DSU第3.10条‘以努力于解决争端的善意进行争端解决程序’的义务。从而,WTO成员不能以后来将向专家组提交那些主张的观点,而不适当地拒绝向有关机构提交这些主张。无论如何,实际来看(as a practical matter),我们认为成员不可能如此做。”
三、 提交证据的期限
如同以前的论文中(系列之七)所注意到的,为了能归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以便受到审查并从而得到解决,申诉方的权利要求必须在其于第一次实质会议上提交的专家组设立申请中被全部具体指明。但这是否也意味着在当事方的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后也就不能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或主张呢?当然不是。如同我们以前曾注意到的,申诉方的权利要求与支持这些权利要求的具体论据主张之间存在重大区别。而且,如同下文将要显示的,WTO适用协议中并没有关于提交证据的期限的规定。
例如,上诉机构在Australia-Salmon (DS18)一案中曾裁定:“DSU附录3的工作程序没有确立证据提交的明确期限(precise deadlines)。根据DSU第12.1条,除了规定在附录3中的那些程序,专家组被允许确立其自己的工作程序。我们注意到DSU第12.2条规定,‘专家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应不适当地延迟专家组程序。’然而,专家组也必须谨慎以遵守保证了提供给当事方对所提交的证据作出答复的充分机会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8〗
而在Argentina-Footwear (DS56)一案中上诉机构也曾作出如下分析: 〖9〗
“DSU第11条没有确立向专家组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DSU第12.1条指示专家组遵守DSU附录3中规定的工作程序,但同时也授权专家组经与争端当事方磋商后可以另有决定。附录3中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为争端当事方的证据提交确立明确的期限。事实是工作程序‘并不禁止’专家组与当事方的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后的额外证据的提交。然而,这也是事实,即附录3中的工作程序确实预期了专家组程序中的两个不同的阶段。〖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