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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五:就证据的容许专家组所享有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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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上面所注意到的,DSU或附录3的工作程序中都没有规定阻止当事方在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后提交新的证据或主张。我们在DSU中找不到应以任何不同的方式对待肯定性抗辩的提交的基础。因此,尽管涉及任何权利要求的肯定性抗辩应尽可能早的提交是值得的,也没有关于该肯定性抗辩应在与当事方的第一次实质会议结束之前提交的要求。如果正当程序得以尊重,我们找不到什么阻止肯定性抗辩在与当事方的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后的提交。” 
  
   总之,就新证据、新主张或新抗辩的提交期限而言,DSU或其附录3的工作程序中都没有任何规定表明,专家组应拒绝接受在其与当事方的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后提交的此类新提呈。“在WTO成员全体在这方面同意不同的更为具体的规则以前,[专家组的]主要关注是确保‘正当程序’得以尊重,并且所有争端当事方都被授予所有的机会以最大可能的为其立场辩护。…”〖12〗
  
   
  
  四、概要与结论
  
   
  
   总而言之,就证据的容许专家组所享有的裁量权而言,如同Thailand-Iron (DS122)一案中上诉机构所裁定的:“…我们认为,根据DSU第12条以及第13条并且为了根据DSU第11条进行对事项…的客观评估…,我们作为专家组享有广泛的法律权力(broad legal authority),以对我们得以获得有关争端的相关事实以及适用于此类事实的法律原则的信息的程序进行控制。我们作为专家组被授权并有义务管理专家组程序,以及为了澄清和提炼当事方为支持其权利要求而宣称的法律主张(the legal arguments)而向当事方提出问题的能力。…尤其,我们清楚在我们向当事方提出的问题中,我们不应该‘超出…为了效率及紧急事件的利益而对程序进行合理管理和指引(legitimate management or guidance)的范围’。然而,由宣称了肯定性的具体权利要求或抗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专家组不能行动(frozen into inactivity)。我们认为正如同一旦一方已经在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确立了一项权利要求或抗辩,则专家组所享有的从任何来源(包括作为争端当事方的成员)寻求信息的广泛自由(the extensive discretionary)是无条件的一样,一旦一方已经在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确立了一项权利要求或抗辩,专家组向当事方提出问题以便获知争端的有关事实及适用于此类事实的法律考虑的广泛权力(extensive authority)无论如何也是无条件的。我们将该权力视为对于履行我们在DSU下的职权和责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13〗
  
   简言之,专家组作出的任何证据性裁决都必须与其根据DSU第11条对向其提交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估”的义务相一致。作为一项一般原则,专家组享有在WTO争端解决中允许证据、主张或抗辩的广泛自由。DSU中没有包含可能限制专家组能够考虑的证据的形式的任何规则。然而,专家组也必须谨慎以确保提供给当事方对所提交的证据作出答复的充分机会的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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