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同上诉机构在US-Shrimp (DS58)一案中所指出的:“在一开始就强调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被限制于WTO成员,是适当的。根据WTO协定及其适用协议的目前规定,该权利不适用于私人或国际组织,无论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的。只有成员才能成为专家组得以设立的争端的当事方,并且只有 ‘在向专家组提交的事项中享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才能成为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因此根据DSU,只有作为争端当事方或向DSB通知其在此类争端中成为第三方的利益的那些成员,才有向专家组提交提呈并由专家组来审查这些提呈的法律权利。相应地,只有对当事方以及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提出的提呈,专家组才具有接受并给予适当的考虑的法律上的义务。这些是基本法律命题(basic legal propositions)…”〖14〗
【注释】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 参见WT/DS155/R/11.12; WT/DS162/R/6.24-6.25; WT/DS176/R/8.18。 〖2〗 详见WT/DS126/R/9.32-9.33。 〖3〗 详见WT/DS75/R; WT/DS84/R/10.23。 〖4〗 详见WT/DS141/R/6.33-6.34。 〖5〗 详见WT/DS132/R/7.41。 〖6〗 详见WT/DS202/R/7.14。 〖7〗 详见WT/DS177/AB/R; WT/DS178/AB/R/112-115。 〖8〗 详见WT/DS18/AB/R/272。 〖9〗 详见WT/DS56/AB/R/79-81。 〖10〗 DSU附录3第4、5段规定了程序的第一阶段,而第7段则规定了程序的第二段。 〖11〗 详见WT/DS70/R/9.71-9.74; 9.77。 〖12〗 详见WT/DS56/R//6.55。 〖13〗 详见WT/DS122/R/7.50。 〖14〗 详见WT/DS58/AB/R/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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