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监督对自侦案件的引导
刘志华
【全文】
近年来,为提高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效率,强化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各种改革思路不断涌现。“检察引导侦查”就是近期检察理论研究中的热点之一,其主要核心思想就是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通过检察权与侦查权的协作,提高司法效率,规范诉讼程序。其主要的引导手段就是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按部就班、“等米下锅”。笔者注意到,目前对“检察引导侦查”这一理论的研究仅局限于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的引导,而对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案件是否需要引导、应如何引导等问题则缺乏相应的研究,但这些却又是我们在检察工作中经常遇到而又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
一、侦查监督引导自侦案件的性质和定位
应当看到,侦查监督引导自侦案件不同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前者属于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与协作,属于检察权一体化的范畴;后者则属于检察权与侦查权之间的协调,是两种不同类型权力的协调,两者在具体内涵上是不同的。因此,可以这么认为,自侦案件中侦查监督的引导严格上讲并不属于当前学界所讨论的“检察引导侦查”的范畴,它是“检察引导侦查”理论在检察权内部内部协调领域的延伸,其实质上是有关检察权理论的研究,这是侦查监督引导自侦案件最为显著的自身特点。
自侦案件中侦查监督的引导涉及两种权力的协调,即检察机关对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侦查监督权,但这两种权力都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权的某一个组成部分。而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引导中也涉及到两种权力的协调:检察权和侦查权,但这两种权力在“质”上是不同的。权力协调中“质”的不同决定了自侦案件中侦查监督的引导必须有别于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引导。但我们在承认侦查监督引导自侦案件的特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侦案件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所存在的某些共性,因为这同样也是建立规范的自侦案件引导制度时需要注意的因素之一。这两种案件的侦查都属于
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在对诉讼公正、诉讼效率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针对其中任何一种案件的引导都必须遵循这些诉讼法基本的价值要求,绝不能以属于内部权力调整为由违背法律的基本要求。
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对自侦案件的引导应定位为:一种借鉴诉讼制度改革要素的内部调整机制。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侦查监督对自侦案件的引导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很早以前就有类似的做法,但就形成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而言,“检察引导侦查”理论则更为提前一步,其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查监督权的引导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但同时应注意到侦查监督引导自侦案件作为一种检察权内部调整的方式,其对外部改革的理论和经验应当要有选择的借鉴,绝不能全盘照搬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