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统治者的这种权力意志,也不完全是自由的。稳定是政治大局。统治稳固的前提是要与社会最广大的民众和平相处,顾及到他们的利益,得人心者得天下。历朝历代的兴衰更迭,都在演绎着法制与人治的历史规律。权力意志绝非自由意志,臣民百姓也有不卖其帐的时候,民意总在明里暗里地与之抗衡。“民可载舟也可覆舟”,统治者也有许多伤心之事、不得已之事。在现代国家制度中,民意民主在日益增长,统治者的权力意志至少也要集体领导,集思广益。立法本身也有法律程序,也要接受《
立法法》的规范与监督,立法过程对国家意志就有了许多制约。法律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中,也就不能不照顾到其他阶级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又是各阶级利益的调节器,它有着平衡个人与社会权利义务、调和社会矛盾的功能,它是面向全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全民性;司法程序公开,这就是公正性。现代法律所具有的这些属性,要求法权体现民权,民权拥有法权,法律意志得体现人民意愿。
在民主制度建全的国家中,法律所体现的,也就可能是全民的意志。民主,也就是能实现全民“自由意志”的制度。人上一百,行行色色。常识又告诉人们,全民的自由意志是很难协调很难统一很难实现的。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势必又要有法律的保障机制,也就是需要将民主制度法律化。从这一角度思考自由意志与法律意志的关系,也就是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民主之自由意志,是对个性的最大包容。具体的个人权利离开了其法律权利的实现,民主也就空有其表。民主需要法权作为实现手段,民权中亦应包含法权要素。讯问是司法查清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当事人的一种权力,这种法权是控制犯罪的社会意志的体现。但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当事人可能是无罪的,法律要保护无辜。法制需兼顾这种民意,就要配制无罪推定、控辩对等、口头、直接等原则。这些原则的前提是,司法需要“讯问”去接近案件事实真相;而其代价则是,司法也有可能刑讯逼供伤及无辜。“沉默权”的确立,就体现了这种两难的个性。其价值,在准确打击犯罪,避免伤及无辜。如此,也就能够理解在犯罪控制中,纵有“打击不力”的风险,人们也还是倾向于选择它。这世上实在没有无任何风险代价的完美之事,选择“沉默权”实乃不得已而为之,决非出自立法者的“自由意志”。
三、社会规范与自由意志
平等愿望、民主要求,是人的后天需要。民主性首先是社会性,它很难满足个人的随心所欲,而需将个人欲望纳入社会规范化之中。有规范就有约束,民主也需要规范。这规范 ,其一是道德规范,它建立在习惯之上,使人自觉自律而自由,从而使违规之事得以避免。其防范功能使社会危害不致发生,社会成本最小,“以德治国”即出其理。其二是法律规范,它建立在强制约束之上,使人被迫遵从而自制,重在对已发案件的处理和行为人的惩治。此为司法的被动性保守性,其对已发罪案的打击治理,社会成本较大。但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亡羊补牢不可或缺,遏制犯罪不可或缺,“依法治国”势在必行。历史上的统治者是不习惯于民主的,寄厚望于少数明君和开明绅士的道德自律是不明智的。官场中的买官卖官、贪污贿选,现代社会的白领犯罪、职务犯罪,都说明了民主制度首先需要法律规范,法治是实现民主的保障条件和主要手段。当然法律强制中总有产生专横的危险,法权在握的统治权力也容易异化。法治就是要降低专制的危险。在惩恶时,法律要避免司法腐败本身之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