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意志与法律意志

  犯罪行为,多数场合下既是违反道德又是破坏法律的行为。它所体现的自由意志,往往是案犯着眼于个人狭隘利益的意志,而与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民主意志相悖。社会民意,不会容许这样的自由意志堂而皇之地侵害公众利益。法律确立嫌疑人“不必自证其罪”可以“沉默”等诉权的本意,绝非出于对抽象的“自由意志”的尊重,而只能是对无辜者自由意志的尊重。法律历来奉行的是以暴抗恶,它从来就不尊重肆意践踏其尊严的人。法律威严中不仅有社会的正义与道义,而且更有暴力与强权。从强制措施、铁镣手铐、刑讯逼供、查封财产、判处徒刑直至剥夺生命,法律都没有也不会顾及到犯罪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在取证手段落后、社会控制犯罪能力太低的时代,口供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虽然容易冤枉无辜出现错案,但在疑犯普遍都不愿招供而分不清罪否的情况下,统治者的取向也就要“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人”。着眼于人心背向和稳定大局,统治者当然也不愿意冤狱遍地。问题是,法律在打击犯罪中没有能力做到鱼与熊掌可兼得时,便不能不有所取舍。而其在历史上的最初所取,都是拷问的合法化。各国法制史上概没能外的这种选择,就体现了社会规范的客观性和法律意志的强制性。
  现代法律否定刑讯逼供,首先是它在现代科技的基础上具有了广泛收集和运用客观证据的能力,从而有了不完全依赖于口供定案的可能;其次是现代民主有了充分保障守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觉醒,从而有了保护无辜的社会责任感;再者是刑讯和冤狱也践踏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加剧了司法腐败,大大损害了统治者的形象。有了科技和民主这两个条件,法律才有能力作出“宁可放走一百,也不错杀一人”的取舍。不受法律约束与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有了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的惊醒与忧患,统治者才能痛下实行“无罪推定”的决心。而在做出这种取舍后,法律并不因此放弃其以暴制恶的手段。法律意志仍然不是绝对的自由意志,法律在本质上仍然是国家的权力意志。它仍然是一把高悬于社会头上的双刃剑,它仍在用暴力无情地剥夺违法犯罪当事人的各种自由,当然也试图摧毁其意志。当事者很难对法律强制置之不理,辩护是比沉默更加重要的诉权。有了“沉默权”的当事人,实事上也很难沉默。法律不可能依据他们的意志判决,他们的口供意志也就不可能完全自由。 讯问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强制性对话。这也就能解释,何以在实行了“沉默权”的国家里,并没有减少嫌疑人开口的数量,也并没有降低案犯的供认率。 因而实行沉默权后,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就没有强制性或不应该有丝毫强迫性,而应使之拥有绝对的“自由意志”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荒唐可笑的。就是道德规范,对违德之人的心理也有压力。道德约束也有心理强制的功能,何况于法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