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志自由与自我超越
意志是一种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其过程与认识和情感相联系。意志,需要认知事物,自觉地确定目标,在目标的支配下体验战胜自我的痛苦或快乐,调节行动,实现目的。其特点是有自觉的认识活动,有制约随意运动的环境基础,有克服困难的情感体验。意志过程,绝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自由天堂。自由意志的代价是抑制心理惯性,才有认识的发动和真理的发现。个人的意志自由是这样,社会的意志自由也是这样,自由总是受制于自然与社会中的惯性定律。“随意”是以追求真理为条件的,只有认识与遵从客观规律,意志才能自由。规律的有序,是一种客观秩序。人们需要法律,就是需要社会的常态秩序。立法、执法、司法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个人意志,但其最终都要受制于社会的法律意志。法制要遵从控制犯罪的规律,它才能卓有成效地实现其打击与保护的社会目的。“沉默权”等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一种试图自我超越的努力。其中无疑有以社会认识活动为先导的意志,如其在司法实践中能成功成为控制犯罪的法律意志,它就实现了这种超越,成其为社会的自由意志。
法律和自由具有一些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法律所追求的是对已发案件真相的掌握与评判,法律意志也就是要通过司法建立和维护利于社会稳定的秩序。自由所追求的是一种对客观规律的认知、把握、运用或顺应,意志自由也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法律与自由,它们都有求序求真的需要,这是共性,是共同的价值取向。有共同取向,法律才能成为自由的护身保障,自由才能成为法律的终极性目标。但自由的认知度是无止境的,它是抽象的理想境界,它追求的是终极的绝对真理。法律的认知度则是有限制的,它是特定时代的具体人对某一案件的揭示与评判,它追求的是暂时的相对真理。因而法律有明确的时效性、有明显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有严密的罪行法定原则等等,它们显然是以法律的局限为预设的。法律不讳言其局限性,它并不试图去做自己力所不及的事。法律不是万能的,万能的是上帝,是宗教;意志也不是万能的,万能的是梦境,是幻想。自由一视同仁地给了宗教和幻想广阔的天地,唯独不让法律跨越雷池。在大倡“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是理性的思考,是理性社会的意志与实践。它清醒自己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它给当事人沉默的权利,因为说与不说是一种“天赋人权”,刑讯逼供可强制人开口,但却很难强迫人不说谎。要让当事人说出真相,司法得有其他手段掌握案件真相,这就是其他收集证据的规则。用证据定案,而不理会当事人的沉默,是法律强制的绝招;再给些“坦白从宽”之利,不怕当事人不开辩解或供述的尊口。“沉默权”实非法律的慷慨,而是其幽默,它机智地幽了当事人一默。法律的这种聪明,源于它的理智,而非其自由意志。在这里,它也幽了那些抱有自由幻想的教授们一默。法律走到这份上,也就有希望超越自身局限,获得社会意志的自由——对人权保护的理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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