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错案追究制损害了司法独立。近年司法机关出台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实行错案追究制,对错案追究是必须的,问题在于怎么认定错案。目前认定错案的标准之一是,如果二审改判,一审就成了错案。这显然不符合审判规律。这是因为,不同的法官由于其学识、水平、观念、经验等的不同,对同样一个案件会有不同的看法,也就会有不同的判决,从司法程序上看这是允许的。所以才会有两审终审制。从实行错案追究制的实践结果看,一审法官为避免受“错案追究”经常向上级法院汇报后再判,尽管一审法院的法官可能会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但也必须服从上级法院,否则就有被改判进而被追究的风险。在这种追究的压力下,法官如何独立对法律负责?!而且谁能保证上级法院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的?!
(5)人大个案监督损害司法独立,削弱司法权威: 近年,许多地方的人大在监督司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把个案监督视为一条监督司法工作的新途径。个案监督固然是一种便利、直接而有力的监督方式,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首先它混淆了立法权、法律监督权、审判权的关系,削弱了司法独立。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人大行使,法律监督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由法院行使。个案监督打破了
宪法关于国家机关权力分工的架构,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逾越,“单从它所造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基本分工关系的紊乱,即个案监督必然导致诉讼的重心转移到人大,就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且“长此以往,难免形成人大包办代替司法机关的局面”1其次,司法救济是各种救济的最后手段,司法的权威性也由此而来。如今在司法救济之外又附加了人大的救济,则法院的终审权威将受到巨大冲击,过不多久,我们就会看到,在人大的门前又会排起长长的上访队伍。
(6)不规范的媒体监督损害了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对保障司法民主是必不可少的,但媒体监督也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否则也会损害司法独立。以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著称的美国对媒体监督司法是非常慎重的。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迄今为止不许录音录像设备进入法庭。这主要是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法官对案件的认定是有差别的,而前者对后者的判断往往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2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对媒体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还没有规定,无法可依的媒体监督在许多方面已经事实上损害了司法独立。面对媒体掀起的巨大舆论压力和社会压力,孤立的法官难以“自由心证”,无法独立对法律负责;社会舆论的过于关注也可能引起党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理加以干涉,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是经常报道某某案件在某某领导的批示下才得以迅速处理吗?因此当前尤其需要规范媒体监督,消除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带来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