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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司法本性的沦丧与重塑

  3、关于损害司法专业性的分析
  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法官要法律知识丰厚,绝对忠诚法律,内心充满良知,善于独立思考,道德品质高尚,相对超然社会。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状况及其管理体制来看,难以满足这一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选任和管理上的非精英化,一是整个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3。具体表现在:(1)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差。长期以来,法官由大批军转干部及高中招干人员充任。法院成了非专业人员极容易进入的部门。近年来,虽然在法官素质教育及任职资格的考察上有了一些改观,但远远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从数字上看,到1997年,在全国法院25万干部中,研究生层次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41995年最高法院宣布已有70%的法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到了1998年,这个比例达到了84%。表面上看法官素质大大提高了,但数字背后存在的问题却不容乐观。一是统计时往往以“大专”作为分界线,实际上大专所受教育的系统性与本科有着很大差异,培养目标也不同。二则这些“达到大专文化程度”者绝大多数是通过法院业大、函授、专业证书班等途径速成的,其中的“水分”可想而知。其三,上述数字中包含着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2)法官管理体制混乱,表现在:一是法院领导任命的随意性。目前多数的院长、副院长是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行政长官的岗位上交流而来的,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身为领导,又无暇补习,只好让这种“法盲领导法官”的局面继续下去。二是法院内部人员安排非常随意,行政后勤人员、助理人员与法官一起进行岗位调配。“开车的、做饭的、烧锅炉的,最后都加入法官”1。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出现山西三盲院长姚晓红以及三陪女当法官也就不奇怪了。这样素质的法官如何能独立对法律负责?!
  4、关于损害司法民主的分析
  (1)主审法官制破化了司法民主。为了保障司法民主,我国法律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近年法院推行的主审法官制虽然有利于司法独立、解决审委会“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但其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破坏了司法民主。这是因为,司法独立尤其是法官独立会带来司法专断,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利,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实行陪审制2,在英美法系当中,陪审员的作用更大,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而法官仅仅主持审理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并不把审判的所有权力都赋予法官。而我国实行的主审法官制度,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部交给法官,完全由主审法官说了算。在目前法官素质不高、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面对的社会环境复杂险恶的情况下,这不但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独立,反而会引发更大范围的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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