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塑司法的本性---走出司法改革的误区
1、关于改革方式: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制度已无法满足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而目前零打碎敲、修修补补的司法改革已不能解决司法制度的根本问题,确实到了学者们所指出的必须对司法改革进行改革的时候了3。否则以最高法院为启动主体的改革不仅越改越乱,而且将最高法院推向了违法的尴尬境地。毕竟我国的改革已不再是过去试点式的经验改革,而代之以科学论证式的理性改革。以最高法院的地位和权限,它无法完成司法改革这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理论界的司法研究资源,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方案进行科学的设计论证,以全国人大的立法来实施。司法的本性决定了司法改革必须是在法律框架下的整体改革。过去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也证明,某个方面的改革由于缺乏配套的措施而使改革的成效大打折扣。司法改革尤其如此,这也就是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而在我国却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因此必须改革目前的司法改革方式。
2、司法改革的目标或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制度的现状,司法改革的目标应是恢复司法的本质特性,即上述司法的六个方面的特性。作为目标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通过一定的努力能够实现的,司法的这六个特性恰恰具备这个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而笔者认为这个目标是不科学的。因为什么是公正?这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各个历史时期人们对它的答案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就具体的案件来讲更是千差万别。把一个无法衡量的问题作为改革的目标,也许我们的司法改革永远都达不到这一目标。把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比较科学的,毕竟我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其根本的要求是要解决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最严重的问题,这也是之所以要进行改革的原因。
3、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对这一问题学者们的论述可以说是汗牛充栋,笔者提不出更多更新的措施,因此也就不浪费笔墨了。但笔者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措施都应当尽可能地体现司法的本质特性,并避免相互抵消。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大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经验,因为它体现着人类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恪守国情、闭门造车、拒绝先进,最后只能是自取灭亡。
作者:
孟凡麟 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
通讯地址:济南市舜耕路22号 邮编 250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