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票据的对价

论票据的对价


杨彪


【摘要】对价制度源于英美合同法,立法者将对价引入票据法,以期对完善票据行为有所裨益。文章从合同对价的含义谈起,介绍了票据对价的独特内涵与特征,着重分析了票据对价的法律效果,提出了票据对价的价值在于平衡商业社会的整体利益与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的观点。

【关键词】票据对价;善意取得;票据抗辩;无因性;诚实信用
【全文】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商业信誉和等价有偿的商事关系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现代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票据法也毫无例外地需要强调诚实信用,恪守公平合理的信条,坚持商事交往要以对价为前提条件。然而,在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中,票据已经成为了交易、信用、融资等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不仅具有补充货币的作用,而且有时还具有代替货币的功能。⑴ 这种特性决定了立法者需要保护票据的高度流通性,从而也决定了票据的对价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交往中的对价。本文旨在探讨票据对价之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并对票据对价在保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与票据高度流通性的平衡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对价的含义
  对价(Consideration),也称约因,它是英美法上所独有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对价最初来源于合同法上的对价原则。按照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在Currie V. Misa案的判决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而《牛津法律大辞典》给对价所下的定义是:“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作出的承诺,如给付、提供劳务或放弃权利”。
  合同对价的法律特征,择其要者,可以概括如下:⑵
  (一)对价必须合法。
  (二)对价必须真实,但无须相当或对等。即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并不要求充足,如英美合同法判例中就有一句格言:一分钱或一粒胡椒子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