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对价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将来的,但不能是过去的。
(四)合同的对价不能是原有的债务或责任。
(五)合同的对价必须是可以执行的。
合同对价的法律效力就是没有对价支持的承诺,是不可强制执行的。⑶ 然而,英美法传统的对价原则已经开始不适应商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2-209条明文规定,关于改变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
二、票据对价的内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对价支持,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票据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根据我国《
票据法》第
10条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同时我国《
票据法》第
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⑷ 根据英国1882年《
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的规定,一个有价值的票据对价(valuable consideration for a bill)可以由两种情况构成:⑸
(a) Any consideration sufficient to support a simple contract;
(b) An antecedent debt or liability. Such a debt or liability is deemed valuable consideration whether the bill is payable on demand or at a future time.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3条列举了正当持票人需要满足的几种情况,也将对价纳入了票据行为。⑹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各国对票据对价的立法取向就是持票人只有在表明他已经给付了对价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票据具有强制力。对票据对价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对其含义应该作比普通法律更广泛的理解。 ⑺简而言之,票据对价是指取得票据时向让与人支付了或提供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实物或者劳务,也就是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