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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注2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一种买卖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不同于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鉴于预售的商品房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较大,国家对于商品房的预售给予较强的干预,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即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俗称的“五证”: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能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征用等方式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转让。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用于出售。如果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就不能进行正常的转让、抵押、出租等。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得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而有的开发商则往往由于资金缺乏、紧张等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子建在什么地方、要建多高、容积率是多少,都要经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4.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只有拥有此证工程才能施工;
  5.取得预售许可证。未获得此证,商品房是不进行预售的,一般来说开发商如果已获得了预售许可证,那么就应该已取得了前四证。但也不能为了省事,而只查看预售许可证不查看其他四证。购房者应将五证结合起来查看,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用查看五证,这就是所要购买的房屋已拥有房地产权证书。既然已拥有了房地产权证书,购房者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了,但这种情况仅可能出现在存量商品房销售或二手房销售中,新建的商品房或期房根本不可能在预售时就已拥有房地产权证书。
  除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外,有的地方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还相继出台一些政府规章,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以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规范房产市场。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上海市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一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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